• 索引号:0063836201/2022-1988801
  • 发布机构:县工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9-07
  • 公开日期:2022-09-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22-09-07 09:25
浏览量:1 | | | |

近日,我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2〕375号,以下简称《细则》)。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促进我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就《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加速融合,汽车的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成为汽车产业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世界各主要汽车大国也纷纷加强战略谋划、强化政策支持,主要的跨国车企也纷纷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产业布局。我国2020年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在总体思路中明确提出要坚持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我省智能网联汽车新动能培育已具雏形,目前已建成国家智能网联汽车(长沙)测试区、湖南(长沙)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长沙成为国内首批“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城市。我省汽车及相关行业企业积极进行产品研发验证,各方面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需求十分迫切。为贯彻落实部委文件要求,适应行业新的发展需求,推动实现由道路测试向示范应用扩展,三部门启动了《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修订工作。

二、出台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三、制订目的

为全面落实 “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抢抓汽车产业“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变革机遇,发挥我省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比较优势,加快推动我省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四、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条件、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示范应用申请及审核、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附则八大部分。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测试区(场)的定义,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围扩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了我省开展相关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能职责以及协同工作机制。

(三)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条件。主要提出了申请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以及驾驶人、车辆应当符合的条件。

(四)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要求测试主体在进行道路测试前,应进行充分的测试区(场)实车测试并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和过程要求,测试主体应提供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道路测试基本情况、运行条件说明等相关材料,并可凭上述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测试主体需增加测试车辆或其他省、市转入我省测试的,可凭原相关材料及需额外补充的材料,向当地主管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五)示范应用申请及审核。示范应用主体在进行示范应用前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区域进行一定时间或里程的道路测试,可凭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道路测试情况、示范应用方案、载人载货说明等材料,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示范应用车辆的,需按规定提交必要性说明;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六)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主要明确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测试及示范应用路段及区域选择、发布相关信息、对测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须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报告;驾驶人应处于车内能够对车辆进行及时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七)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主要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月上报交通事故情况,发生严重事故情况应在要求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三部委。

(八)附则。

主要解释了本规范中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设计运行范围和设计运行条件定义。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