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6201/2022-1910506
- 发布机构:县工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2-18
- 公开日期:2022-02-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2022年1月17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规程的通知》(湘工信原材料〔2021〕542号,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号HNPR-2022-05001 ,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对我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一、为什么要制定《工作规程》?
2021年7月,工信部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对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比例、置换范围、产能指标的认定、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调整或进一步明确。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贯彻落实工信部《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程序和要求,我厅制定了《工作规程》。
二、《工作规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工作规程》的主要依据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
三、哪些水泥玻璃项目建设必须实施产能置换?置换比例是怎样?
所有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
水泥熟料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至少1.5吨产能。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作为置换指标和跨省置换水泥熟料指标,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其产能指标可减半,但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产能不能再置换为通用水泥和其他特种水泥熟料;其他特种水泥产能置换比例与通用水泥相同。平板玻璃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1。
四、哪些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1、不扩大产能的技改、搬迁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例如,同一厂区内两条生产线在原厂区内实施技术改造“拆二合一”;再例如,因地方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水利建设、生态保护或城市规划要求退城入园等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以上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需将相关资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示、公告技改、迁建项目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熔窑能力不超过150 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3、新建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遵照产能风险预警机制要求,按程序报批。
五、产能置换指标有哪些要求?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含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窑炉技术改造,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鉴定过的JT窑),且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同时,存在以下的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1、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2、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
3、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4、光伏压延玻璃产能。
六、退出产能如何核定?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和实际建成产能确定,两者谁小按谁核定。JT窑产能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确定,文件没有明确的根据上一年度实际产能据实核算。
七、开展产能置换的申报流程和工作程序是怎样?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建设企业制定,报项目建设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有关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核实出让产能、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核实意见。其中,我省辖区内产能指标转出的,应出具产能指标转出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意见;产能指标转入的,应出具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关于产能指标转入和新建项目的意见。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产能置换方案的初审后,正式行文将产能置换方案及有关资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一并报送相关资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复核与公示公告。涉及外省指标转入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公示产能置换方案前,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置换听证会。
省内产能出让至外省的,由出让产能企业制定产能出让方案,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产能出让方案进行初审,市州人民政府出具关于产能指标转出的意见,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将产能出让方案及有关资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出让产能指标进行复核与公示公告。
八、产能置换未实施或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相关产能指标如何处置?
产能置换方案未实施或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经指标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协商一致、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报请撤销或变更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后,符合要求的产能指标可以继续转让。
九、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如何处理?
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应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产能置换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点火投产。我厅对审核把关不严、置换方案落实不到位的市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全省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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