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6201/2017-1145116
- 发布机构:工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2-27
- 公开日期:2017-02-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一、行政处罚
1、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2、取消弄虚作假和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处罚种类:取消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4、对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和危害电力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5、盗窃电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四十一条
6、对供用电的监管及供用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中断供电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七、三十六、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二十九条
7、对危害、损害电力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建议处分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二十七、三十一条
二、行政强制
1、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检验测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
2、责令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二条
3、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三条
4、责令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
5、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四条
6、鼓励、支持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减少环境污染的项目
7、企业超定额耗用的能源应当加收加价费
法律依据:《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四条
8、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条
9、对节能生产单位加强监督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八条
10、对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
法律依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七、八、十四条
11、对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和使用的能效标识样式与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使用能效标识
法律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2、调查核实煤矸石电厂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法律依据:《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3、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监测机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十条
14、被监测单位应向节能监测中心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中心的具体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法律依据:《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十五条
15、保障农村用电比例及优先安排农村排涝、搞旱和农村季节性用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九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
16、对违章用电、盗窃电能的停止供电
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条
17、电力设施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六、三十二、五十三、五十七、七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六、十一、十五、二十二、三十一、三十二条
三、行政确认
电力设施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审批
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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