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14E/2009-1293283
  • 发布机构:教体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09-03-05
  • 公开日期:2009-03-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转发《岳阳市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2009-03-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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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教函[2009]12

 

华容县教育局

关于转发《岳阳市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中学(城关中心小学)、县直各学校:

现将《岳阳市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行为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在职教师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00九年二月十八日

 

 

 

岳 阳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岳市教发[2008]45 


岳阳市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
有偿家教家养行为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湖南省教育厅十条禁令》和岳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弘扬良好的师德师风,维护学校和教师的良好形象,切实规范教育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学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教师有偿家教家养,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损害教师的师德形象和教育的社会形象,妨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其行为是违法违规的。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规范广大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是深入推进教育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二、教师应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做到爱岗敬业,忠诚履职,廉洁从教;在工作期间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面向全体学生,主动做好学生的培优辅差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学校要加强教师管理,禁止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家养行为。
  三、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有偿家教家养:
  1、在外租()用场地或在家、在校为学生进行补课和辅导,收取费用的;
    2
、教师本人或家属组织学生在家里或租()处餐宿,收取费用的;
    3
、组织、引导、介绍、强制学生参加家教机构、民办学校和个人举办的辅导班、特长班、培训班,收取费用的;
    4
、在家教机构、民办学校或个人举办的文化补习班兼职兼课,收取费用的。
  四、教师有偿家教家养经调查核实,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所获费用退还学生家长;
  2、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晋升高一级职务的资格;
  4、取消其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师德标兵、十佳班主任和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
  5、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6、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开除公职。
  中小学校负有教育管理教师的职责,因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本单位教师有偿家教家养受到有关的调查处理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有错无为问责。
  各单位应组织广大教师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各单位应在校内醒目处和网上公布文件内容,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市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8214177 8232697
        举报信箱:hfpy503@126.com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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