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8065XB/2022-1999181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3-18
  • 公开日期:2022-03-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李鑫未按照执业地点进行执业案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华卫医罚字【2022】002号)
来源:卫生健康局   2022-03-18 16:03
浏览量:1 | |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相对人

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及金额

公示日期

华卫医罚【2022】002号

2022/3/16

李鑫

未按照执业地点进行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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