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8065XB/2022-1998085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6-22
- 公开日期:2022-06-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卫函〔2022〕39号
华容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成立华容县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收
评审专家组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变更、校验等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华容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核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成员职责:按照县卫健局安排,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现场对在县卫健局申请设置和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实地考查、核实,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技能的抽查考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县卫健局接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受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后,抽调专家库相关专业成员组成评审组对该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在专家审核意见基础上,做出是否许可决定。
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医疗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学习,掌握科室设置基本要求,了解本专业的技术发展状况,增强责任心,在审核中严格标准,并能够起到指导作用。
附件:1、华容县医疗机构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2、华容县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收评审专家组成员信息征求表
华容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21日
附件1
华容县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收评审专家库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变更、校验等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医院评审专家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容县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收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评审专家的准入管理制度:
(一)建立专家准入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的颁发评审专家聘书;
(二)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
(三)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
(四)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公示。
第四条 建立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对专家库的专家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机构设置标准、重大卫生政策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
第五条 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情况。
第六条 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第七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3年。
第八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五年内无违法违纪现象、无主要责任事故;
(二)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熟悉医院行政管理,担任医疗卫生机构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本专业、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动态,临床医疗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技具有主治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疗机构评审验收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能够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调派随时参加评审工作;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应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专家自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三)专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四)3名或3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五)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库职责:
(一)参与华容县范围内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等事项的资料审核、现场验收,并作出审核意见;
(二)参与华容县范围内医疗机构增设科目、增加床位等变更事项的资料审核、现场验收,并作出审核意见;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专业性、技术性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法参与医疗机构评审工作,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评审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评审标准、重大卫生政策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
(三)参与县级医疗机构评审技术性文件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发现与被评审验收医院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申请回避;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对本人提出的评审验收意见负责;
(四)接受评审培训,服从评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审要求和评审程序完成承担的评审工作;
(五)承担受评医疗机构咨询评审的相关内容等工作;
(六)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终止聘任,并予以公告: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医院通过评审验收提供便利的;
(二)评审验收期间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索取或接受被评审验收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四)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的;
(六)聘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七)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华容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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