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8065XB/2021-1837568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5-14
  • 公开日期:2021-05-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下发《华容县助产机构产科门诊 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卫生健康局   2021-05-1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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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卫函〔202155

 

于下发《华容县助产机构产科门诊

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助产机构

现将《华容县助产机构产科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华容县卫生健康局

2021518

 

 

 

 

 

 

 

华容县助产机构产科门诊规范化建设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助产机构产科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湘卫妇幼处便函〔202139号),进一步保障母婴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以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为重点,推动各级助产机构建设规范化的产科门诊,有效提升孕产期保健、高危妊娠管理、孕期健康教育等服务能力,为孕产妇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健康服务,全力保障母婴安全。

二、建设目标

2021年底,全60%以上助产机构产科门诊达标;到2022年底,所有助产机构产科门诊达标。

三、建设范围

所有助产机构。

四、建设时间

2021-2022年。

五、建设标准

湖南省助产机构产科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见附件)。

六、建设步骤

(一)前期准备

各助产机构结合省、市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县级评估

县卫生健康助产机构产科门诊规范化建设情况逐一进行评估,10月底前向市卫生健康报送评估结果。

市级评估和抽查

市卫生健康助产机构产科门诊规范化建设情况逐一进行评估,并对县级评估工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抽查不达标的取消县级评估结果,6个月后再重新进行评估;对所抽查的助产机构有1/3不达标的,取消该县当年所有评估结果,6个月后再重新进行评估。11月底前,市卫生健康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市、县级评估和抽查结果。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助产机构高度重视产科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将助产机构产科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与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及时出台实施方案并有效执行,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评估抽查卫生健康局严格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专家依据湖南省助产机构产科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完成助产机构产科门诊规范化建设的现场评估和抽查工作,评估和抽查得分80分以上的方为达标。

(三)强化动态管理。卫生健康对评估达标的助产机构产科门诊实行动态管理,每4年组织一次复评;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将助产机构产科门诊规划化建设工作纳入妇幼健康工作业务考核内容

联系人:蔡萍  0730-4363160

 

附件:湖南省助产机构产科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华容县卫生健康

                                 2021513


附件

湖南省助产机构产科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建设指标

建设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扣分及原因

得分

1、服务环境

(1)产科门诊分区设置;
(2)产科门诊的服务环境温馨、布局合理、标识清晰,注重保护孕产妇个人隐私,保健人群与疾病人群相对分流;
(3)产科门诊设置候诊场所,配备候诊座位、饮水机、通风设备等便民措施;设置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免费提供孕产期保健宣教资料等。

5

(1)未分区设置的,记0分;
(2)环境不温馨、布局不合理、标识不清晰的,视情况酌情扣分;明显不符合要求的记0分;
(3)候诊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明显不符合要求的记0分。

 

 

2、科室设置

县级及以上助产机构产科门诊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独立的孕产保健门诊;有条件的,可设置诊治室,如胎心监护、胎儿脐血流检测、妊高症检测、吸氧室等。
(2)设置独立的高危妊娠门诊;
(3)设置生育服务咨询室;
(4)设置孕妇学校;

(5)设置急诊室(可不单独设置)。

乡级助产机构产科门诊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产科门诊;

(2)设置孕妇学校;

(3)设置急诊室(可不单独设置)。

5

1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3、业务用房

县级及以上助产机构产科门诊业务用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孕产保健门诊:房屋面积不少于15㎡;
(2)高危妊娠门诊:房屋面积不少于15㎡;

(3)生育服务咨询室:房屋面积不少于15㎡;
(4)孕妇学校:房屋面积不小于30㎡(可与其他宣教室合用) ;

(5)急诊室:根据医院床位数合理设置抢救室、留观室,每床净面积不小于12㎡。

乡级助产机构产科门诊业务用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产科门诊:房屋面积不少于12㎡;
(2)孕妇学校:房屋面积不小于30㎡(可与其他宣教室合用)

(3)急诊室:根据医院床位数合理设置抢救室、留观室,每床净面积不小于12㎡。

5

1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4、检查设施

县级及以上助产机构产科门诊检查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孕产保健门诊:配备产科检查床、妇科检查床、皮尺、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听诊仪、胎心监护仪、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体重秤、计时钟、照明等设施;各检查床之间有屏风装置;检查室内设有洗手水池,有消毒、手卫生等设施;

(2)高危妊娠门诊:配备产科检查床、妇科检查床、皮尺、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听诊仪、胎心监护仪、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体重秤、计时钟、照明等设施;各检查床之间有屏风装置;检查室内设有洗手水池,有消毒、手卫生等设施;

(3)生育服务咨询室:配备产科检查床、妇科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体重秤、计时钟、照明等设施;检查室内设有洗手水池,有消毒、手卫生等设施;
(4)孕妇学校:配备投影设备、电脑、座椅、示教模型(至少包括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营养指导、自然分娩授课相关模型);

(5)急诊室:配备心电图机、心脏起搏/除颤仪心脏复苏机、简易呼吸器、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负压吸引器(有中心负压吸引可不配备)、给氧设备(中心供氧的急诊科可配备便携式氧气瓶)。

乡级助产机构产科门诊检查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产科门诊:配备产科检查床、妇科检查床、皮尺、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听诊仪、胎心监护仪、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体重秤、计时钟、照明等设施;各检查床之间有屏风装置;检查室内设有洗手水池,有消毒、手卫生等设施;

(2)孕妇学校:配备投影设备、电脑、座椅、示教模型(至少包括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营养指导、自然分娩授课相关模型);

(3)急诊室:配备心电图机、心脏起搏/除颤仪心脏复苏机、简易呼吸器、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负压吸引器(有中心负压吸引可不配备)、给氧设备(中心供氧的急诊科可配备便携式氧气瓶)。

10

每少1项检查设施扣1分,扣完为止。

 

 

5、检测设备

至少配置以下检测设备:

(1)超声诊断仪;

(2)心电图机;

(3)X光机;

(4)生化检查设备,主要包括血常规、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肾功能、乙肝五项、羊水结晶、血电解质、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血型、配血以及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检测设备。

5

每少1项检测设备扣1分,扣完为止。

 

 

6、急救药品

产科门诊急诊室/急救车里应配备以下急救药品:

(1)15种抢救药: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阿托品,西地兰,利多卡因,10%葡萄糖酸钙,地塞米松,阿拉明,多巴胺,洛贝林,可拉明,氨茶碱,速尿,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安定;

(2)5种大液体:氯化钠注射液,碳酸氢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甘露醇注射液,羟乙基淀粉注射液。

5

每少1种急救药品扣1分,扣完为止。

 

 

7、人员配备

县级及以上助产机构产科门诊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产科门诊至少配备医师2人、护士2人;医生和护士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且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的专业培训。
(2)孕产保健门诊:县级以上助产机构至少配备1名产科副主任医师,县级助产机构至少配备1名产科主治医师;

(3)高危妊娠门诊:县级以上助产机构至少配备1名从事产科5年以上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县级助产机构至少配备1名从事产科5年以上的主治及以上医师;

(4)生育服务咨询室:至少配备1名高年资主治及以上医师;(5)孕妇学校和急诊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和1名执业护士;
(6)产科门诊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高危孕产妇管理以及建档、登记、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

乡级助产机构产科门诊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产科门诊至少应配备医师2人、护士2人;医生和护士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且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的专业培训。
(2)孕妇学校和急诊室:至少配备1名医师和1名护士,医生和护士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且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的专业培训。
(3)产科门诊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高危孕产妇管理以及门诊建档、登记、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

10

(1)医生和护士每少1人扣1分,1人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扣1分,1人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扣1分,扣完为止;
(2)无专职人员负责产科门诊相关工作的,扣5分。

 

 

8、制度建设

产科门诊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流程与规范:

(1)工作制度。应建立孕产保健门诊管理制度、高危妊娠门诊管理制度、生育服务咨询室管理制度、孕妇学校和急诊留观室管理制度、首诊负责制度、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高危孕产妇会诊与转诊制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孕产妇营养指导与咨询制度、医学遗传咨询工作制度、孕产期宣教工作制度、多学科会诊与讨论制度、信息上报和保密制度等,并有效执行。
(2)工作职责。应明确孕产保健门诊工作职责、高危妊娠门诊工作职责、生育服务咨询室工作职责、孕妇学校和急诊室工作职责,并有效落实。
(3)工作流程与规范。制定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流程与规范,统一使用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母子健康手册。

10

(1)每少1项制度、职责、流程与规范扣1分,扣完为止;

(2)随机抽查制度、职责、流程与规范的执行与落实情况,1项不到位扣1分,扣完为止。

 

 

9、孕产期保健服务

(1)规范提供孕早期健康管理服务。为孕13周前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母子健康手册。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评估孕妇健康状况,进行健康教育、咨询指导和跟踪随访。本机构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母子健康手册使用率应达到90%以上。

(2)规范提供孕中期健康管理服务。进行第2-3次产前检查,评估孕妇健康状况,进行健康教育、咨询指导和跟踪随访。指导孕妇按要求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3)规范提供孕晚期健康管理服务,进行第4-5次产前检查,评估孕妇健康状况,进行健康教育、咨询指导和跟踪随访。

(4)规范指导产后访视服务。加强产褥期健康管理、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
(5)规范指导产后42天健康检查服务。加强产妇心理保健、性保健与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产妇和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10

(1)未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视情况酌情扣分,极不规范的记0分。

(2)本机构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母子健康手册使用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3)抽查10份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母子健康手册,1份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0、高危妊娠管理服务

(1)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要求,对孕产妇妊娠早、中、晚期高危因素进行动态筛查、评估和转诊;不得截留高危孕产妇。
(2)对妊娠风险评估为“橙色”“红色”“紫色”的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并及时报告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0

(1)抽查10份《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1份未按要求进行妊娠期危险因素筛查、评估和转诊的扣1分,扣完为止;发现1例高危截留的,记0分。

(2)对“橙色”“红色”“紫色”的高危孕产妇未按要求落实专案管理的,1例扣1分,扣完为止。

 

 

11、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规范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地中海贫血筛查、产前筛查、“两癌”检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爱心助孕等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建档。

10

未按要求落实的,视具体情况扣分;极不规范的记0分。

 

 

12、健康教育

(1)通过微信群、QQ群、抖音号,讲微课、讲网课、推送视频等,为孕产妇提供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服务,宣教形式不少于2种。
(2)每月至少组织2次孕妇学校授课。授课内容包括孕产期保健、母乳喂养、自然分娩、出生缺陷预防、孕产期营养、孕产期高危重症自我识别、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并有效执行;授课计划定期公布。

(3)孕妇学校培训覆盖率不低于50%,母婴保健核心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

10

(1)宣教形式每少1种扣1分,扣完为止;
(2)孕妇学校授课每少1期扣1分,授课内容不科学规范、授课记录不完整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3)孕妇学校培训覆盖率和母婴保健核心知识知晓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13、信息管理

按要求及时向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孕产期保健服务相关数据和资料,并落实业务和行政双审核制度。

5

未按要求报送和审核相关数据和资料的,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记0分。

 

 

    计

100

 

 

 

说明:述标准制定参考资料包括:《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处发〔2011〕5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 年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6〕44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 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6〕36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重孕产妇救治与转诊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卫妇幼发〔2017〕9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的通知》(湘卫妇幼发〔2018〕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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