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8065XB/2017-1255220
- 发布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7-21
- 公开日期:2017-07-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卫发[2017]74号
华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
请求工作的通知
各卫生计生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厘清卫生计生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现将全县卫生计生系统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握要求,分类处理
1. 厘清信访与诉讼的受理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湖南省信访局关于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诉访分离制度,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2. 在诉访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受理范围。对能够通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定业务工作程序办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导入这些途径按程序依法办理。
3. 在厘清信访与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受理范围的基础上,明确其他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对能够通过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投诉请求,导入这些途径按程序依法办理。
4. 对不能纳入上述法定途径办理、但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投诉请求,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处理。
5. 对不能纳入上述法定途径办理、又不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或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定职权的信访投诉请求,引导当事人向有权的机关或单位反映。
二、扎实推进,协调配合
各卫生计生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卫生计生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在参照我局制定的《华容县卫生计生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基础上,及时制定并公布本级本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加强对本级本部门内设机构的综合协调和衔接配合,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分流、引导工作,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依法导入相应途径按程序处理,其他内设机构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的判定及处理工作。加强与同级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对涉及多个部门、疑难复杂的信访投诉请求,可报请县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判定、引导和相关处理工作。
三、宣传引导,督促检查
我局将把各卫生计生单位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抓住关键环节,平稳有序推进,确保这一重要改革任务落地见效;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流程图等简明易懂的方式,让群众明白“该找谁、怎么办”,引导群众自觉按照法定途径解决信访投诉请求;要加强教育培训,使全体干部职工掌握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要求,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要密切关注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先进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并及时向县局反馈。县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相关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谈正太;联系电话:0730—4231715
附件:华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华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7月20日
抄送:县信访局、市卫计委
华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85份)
附件:
华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第一部分 行政投诉类
一、行政事务类
(一)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 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等(相关内容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
医疗管理
|
2 |
医师执业注册证书核发(含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 |
|
3 |
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含中医医师) |
|
4 |
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含中医医师) |
|
5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
|
6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含中医医疗广告)初审 |
|
7 |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含中医医师) |
|
8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
|
9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公共卫生 |
10 |
放射诊疗许可 |
|
1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12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服务人员执业合格证核发 |
妇幼管理 |
13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许可证及服务人员执业合格证核发 |
|
1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
|
15 |
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许可 |
疾病控制 |
16 |
健康合格证核发 |
|
17 |
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许可 |
|
18 |
再生育审批 |
计生管理 |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
2.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效应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湖南省卫生厅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
(二)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相关内容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
计生家庭发展 |
2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 |
|
3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 |
|
4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
|
5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
6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疾病控制 |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实施方案》(湘人口发〔2005〕31号)、《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湘人口发〔2008〕20号)、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10号)、《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口发〔2012〕18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计生协会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5〕8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财社〔2016〕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9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6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等。
(三)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卫生计生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为(相关内容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对医疗机构的处罚 |
监督管理 |
2 |
对医务人员的处罚 |
|
3 |
非法行医的处罚 |
|
4 |
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 |
|
5 |
采供血机构违规处罚 |
|
6 |
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的处罚 |
|
7 |
对学校的处罚 |
|
8 |
对供水企业的处罚 |
|
9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 |
|
10 |
对涉水产品的处罚 |
|
11 |
对预防接种违规行为的处罚 |
疾病控制 |
12 |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妇幼管理 |
13 |
对计划生育违规行为的处罚 |
|
14 |
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15 |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收养子女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
计生管理 |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依据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行政处罚法》、《卫生部行政处罚程序》、《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卫生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四)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卫生计生部门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相关内容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 |
公共卫生 |
2 |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相关人员强制隔离治疗 |
|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五)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相关内容见下表):
序号 |
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初审、审批 |
规划信息 |
2 |
对医疗机构的评价和监督 |
医疗管理 |
3 |
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合法性判定 |
综合监督 |
4 |
计划生育荣誉证书审核、发放 |
人事管理 |
5 |
全省中、初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考试 |
|
6 |
基本药物监督管理 |
药政管理 |
7 |
对村卫生室、村医的考核管理 |
基层卫生 |
8 |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 |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基本药物中标药品供应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二、技术鉴定类
1、具体投诉项目及法定途径:对医疗卫生计生有关技术诊断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相关内容见下表),可按照有关法定技术诊断鉴定途径处理。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技术诊断鉴定途径 |
业务类别 |
1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属地医学会 |
医疗管理 |
2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 |
属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市级和县级医学会分别负责市、县两级鉴定 |
疾病控制 |
3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
可向企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诊断后,如对诊断结论有异议,可向诊断机构所在地市级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首次鉴定。如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向省级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最终鉴定。如对最终鉴定结果不服并有新证据,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职业病诊断。 |
疾病控制 |
4 |
精神障碍诊断与精神疾病鉴定 |
由符合条件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首次诊断,如对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再次诊断。精神疾病鉴定由司法部门负责 |
|
5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属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鉴定结果不服申请市级鉴定 |
妇幼管理 |
6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
2、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湖南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指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精神卫生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三、纪检监察类
对卫生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反映卫生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
(一)具体投诉请求
1、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法定途径
根据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管理权限,由其直接主管的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
四、人事纠纷类
(一)卫生计生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
(1)内部申诉,逐级反映。
(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卫生计生行业主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不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其人事纠纷不属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二)卫生计生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第二部分 信访投诉类
一、具体投诉请求
(一)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1、对卫生计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卫生计生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二)历史遗留问题
(三)不能进入法定途径的事项
二、法定途径
信访渠道化解,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不合理的解释到位。
三、主要政策依据
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南省信访条例》及《湖南省卫生计生信访工作办法》等。
第三部分 医疗纠纷类
一、一般投诉
(一)具体投诉请求
1、医院流程管理问题(如挂号等候时间长、取药不便等);
2、医院管理问题(如丢失药品、化验单,办事程序繁琐等);
3、专业人员服务问题(如态度恶劣、语言不文明等);
4、医院环境问题(如噪音等);
5、医德医风问题(如收受红包等);
(二)法定途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民政部门非企业法人登记成立的面向社会直接为国民经济和社会提供服务,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组织。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单位。二者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纠纷可采取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主要政策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专业投诉
(一)具体投诉请求
1、医疗质量问题(如用药问题、手术问题、麻醉问题等);
2、医疗过错导致人身损害(如一过性损害、致残或死亡等);
3、医疗器械问题(如骨科钢板、钢钉断裂等)。
(二)法定途径
首先可采取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协商不成的可向属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得到鉴定意见后再行协商或调解,也可直接向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主要政策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
三、行政投诉
(一)具体投诉请求
1、专业人员从业资质问题(例如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等);
2、医疗机构及内设科室资质问题(如某医疗机构是否依法注册、某诊疗科目是否依法审批等);
3、医疗机构违法宣传等;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法定途径
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机关的医政管理部门牵头调查处理。
(三)主要政策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
第四部分 非卫生计生部门职能类
前述三部分以外,与卫生计生有关,但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群众应向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卫生计生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或向群众说明。下面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门的事项。
一、医疗保险政策
(一)具体投诉请求
1、各项药品、检查支出能否报销;
2、公费、医保报销金额与个人计算有差异。
3、医生受公费、医保限制不能多开药。
(二)法定途径
引导群众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三)主要政策依据
市编办的“三定方案”。
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一)具体投诉请求
1、在营利性医疗机构看病费用高、检查贵、药费贵;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法定途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价格主管部门是发改委。引导群众向发改部门反映。
(三)主要政策依据
市编办的“三定方案”。
三、诈骗类
(一)具体投诉请求
群众通过电视、网络、电话销售渠道(不含亲自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查)等邮购医疗设备、药品,一次或多次后发现疗效不佳或上当受骗,仅能提供联系人电话和银行账号,要求追回经济损失的。
(二)法定途径
引导群众向属地公安部门反映。
(三)主要政策依据
市编办的“三定方案”。
四、经济困难寻求帮助类
(一)具体投诉请求
家庭经济困难导致看不起病。
(二)法定途径
引导群众向属地民政、红十字会、政府等部门进行反映并寻求救济。
(三)主要政策依据
市编办的“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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