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26-2387873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7-08
  • 公开日期:2026-07-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水罚字[2026]2号
来源:水利局   2026-07-08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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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容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水罚字[2026]2号

  当  事  人:华容县****园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

  法定代表人:汤*,性别:男,年龄:55岁 职业:经商

  身份证号码:421081********6436, 住址:湖北省石首市***********。

  2026年6月12日,我局接到章华镇水利事务中心举报:华容河环城村段堤内有人私自修建钢架结构构筑物。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至今,在华容河华容县章华镇一线防洪大堤环城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钢架结构构筑物。根据现场勘验,当事人修建构筑物共七处,其中第一处顺堤长约10米、垂直大堤宽约33米,面积约330平方米,第二处顺堤长约9.9米、垂直大堤宽约14米,面积约140平方米,第三处顺堤长约18.5米、垂直大堤宽约8米,面积约148平方米,第四处顺堤长约1.8米、垂直大堤宽约1.8米,面积约3.24平方米,第五处顺堤长约3.5米、垂直大堤宽约3.5米,面积约12.25平方米,第六处顺堤长约9.7米、垂直大堤宽约3.7米,面积约29.81平方米,第七处顺堤长约3.4米、垂直大堤宽约4米,面积约13.6平方米。七处构筑物总面积约677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各一份、现场图片二份,证明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钢架结构构筑物的时间和事实。

  2、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钢架结构构筑物所在地形位置。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汤平身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汤平身份。

  据此,本机关于2026年6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定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10日内自行拆除修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构筑物,恢复河道管理范围原状。当事人在接到本通知后,既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也没有拆除修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构筑物。

  鉴于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6年6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华水告字[2026]第2号《华容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放弃了所告知的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捌仟元(人民币8000元)。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迎宾中路024号),户名: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6820660525006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容县水利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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