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25-2287463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3-21
- 公开日期:2025-03-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水罚字[2025]1号
当 事 人:华容县**蔬菜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623**********
法定代表人:孙** 身份证号:430626********5716
2024年11月25日,我局接到新河乡水利服务站举报:孙**在藕池河新河乡**蔬菜合作社段堤防管理范围内挖筑腌制池。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至今,在藕池河一线防洪大堤华容县新河乡县河口村段堤防管理范围内挖筑腌制池。根据现场勘测,当事人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挖筑2个腌制池,第1个腌制池全部处于堤防管理范围内,顺大堤方向长约8.2米,垂直大堤方向宽约12米,深约2.5米,占据堤防管理范围内面积约98.4平方米;第2个腌制池大部分处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顺大堤方向长约8.2米,垂直大堤方向宽约10.5米,深约2.5米,占据堤防管理范围内面积约86.1平方米;2个腌制池总共占据堤防管理范围内面积约184.5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笔录及勘验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挖筑腌制池的时间和事实。
2、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挖筑腌制池所在地形位置。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据此,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华水责字[2024]第16号《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定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3日内自行拆除修建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腌制池,恢复堤防管理范围原状。2024年12月5日,我机关再次向当事人下达了华水责字[2024]第17号《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定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自行拆除修建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腌制池,恢复堤防管理范围原状。逾期未恢复,我机关将依法查处。当事人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既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也没有恢复堤防管理范围原状。
鉴于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华水告字[2025]第1号《华容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自行拆除并平整所挖筑的腌制池,恢复堤防管理范围原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机关申述,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放弃了所告知的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并平整所挖筑的腌制池,恢复堤防管理范围原状,并处罚款10000元整。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将罚款缴纳至湖南华容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华容县港东北路与华容大道西路交叉口北40米),户名: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945000093085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容县水利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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