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24-2241607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0-30
- 公开日期:2024-10-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水罚字[2024]2号
当 事 人:刘某某 性别:男 年龄:52岁 职业:经商 身份证号码:430626********121X。
2024年5月20日,我局接到岳阳市水利局工作交办:华容河万庾大桥段管理范围内(河滩地)存在混凝土块件预制场(华容县兔湖垸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内),且正在生产作业。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至今,在华容河华容县万庾镇兔湖垸村万庾大桥段河道外滩处生产并堆放混凝土预制件等物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各一份、现场图片二份,证明当事人在河道外滩处生产并堆放混凝土预制件等物料的时间和事实。
2、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河道外滩处生产并堆放混凝土预制件等物料所在地形位置。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据此,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华水责字[2024]第8号《华容县水利局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定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15日内自行转移堆放在河道外滩处的混凝预制件等物料,恢复河道外滩原状。当事人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既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也没有转移堆放在河道外滩处的混凝预制件等物料,恢复河道外滩原状。
鉴于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华水告字[2024]第2号《华容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自行转移堆放在河道外滩处的混凝土预制件等物料,恢复河道外滩原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机关申述,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放弃了所告知的权力。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自行转移堆放在河道外滩处的混凝土预制件等物料,恢复河道外滩原状,并处罚款5000元整。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将罚款缴纳至湖南华容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华容县港东北路与华容大道西路交叉口北40米),户名: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945000093085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容县水利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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