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23-2226335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1-03
- 公开日期:2023-11-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水罚字[2023]7号
当 事 人:韩** 身份证号码:4306231950**3715
2023年4月7日,我大队接到局工程股反映:东山镇天井山村大山水库有人修建墓园。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中旬至2023年4月中旬,在华容县东山镇天井山村(原大众村八组)大山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现场勘测:当事人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分三部分修建,其中主体建筑位于大山水库溢洪道上方山坡处,长约39.8米,宽约26.9米,面积约1070.62平方米;入口处建筑长约10.3米,宽约9.1米,面积约93.73平方米;溢洪道桥面长约13.7米,宽约2.7米,面积约36.99平方米;共占据水库管理范围总面积约1201.34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各一份,现场图片二份,证明当事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时间和事实。
2、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形位置。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据此,本机关于2023年5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华水责字[2023]第15号《华容县水利局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定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修建在大山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水库管理范围原状。当事人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并没有拆除修建在大山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鉴于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华水告字[2023]第7号《华容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自行拆除修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机关申述,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放弃了所告知的权力。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根据《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修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容县水利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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