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23-2126682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8-18
- 公开日期:2023-08-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水罚字[2023]6号
当 事 人:华容鸿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四清 性别:男 年龄:58岁 职业:经 商 身份证号: 住址:。
2023年3月21日,我大队接到操军镇水利服务站举报:藕池河南岳庙电排站段堤内有人修建输送带及堆放物料。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至今,在藕池河一线防洪大堤华容县操军镇白莲村五组段(南岳庙电排站处)堤防管理范围内修建钢架结构输送带及堆放物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笔录二份、现场图片三份、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堤防管理范围内修建钢架结构输送带及堆放物料的时间和事实。
2、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堤防管理范围内修建钢架结构输送带及堆放物料所在地形位置。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彭四清法定代表人身份。
4、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彭四清及彭志勇身份。
5、个人委托书一份,证明彭四清全权委托彭志勇办理此事的相关事项。
据此,本机关于2023年3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华水责字[2023]第9号《华容县水利局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定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5日内自行拆除修建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钢架结构输送带等构筑物及自行转移堆放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物料。2023年6月7日我机关再次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定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3日内自行拆除修建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钢架结构输送带及自行转移堆放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物料。当事人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既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也没有将修建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钢架结构输送带及堆放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物料进行拆除转移。
鉴于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3年6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华水告字[2023]第5号《华容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立即自行拆除修建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钢架结构输送带及自行转移堆放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物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机关申述,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放弃了所告知的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自行拆除修建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钢架结构输送带及自行转移堆放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物料,并处罚款10000元。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将罚款缴纳至湖南华容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华容县港东北路与华容大道西路交叉口北40米),户名: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945000093085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容县水利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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