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23-2126679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8-17
- 公开日期:2023-08-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水罚字[2023]4号
当 事 人:文鹏 性别:男 年龄:36岁 职业:经商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023年4月13日,我局水政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藕池河建新剅处有人采砂。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至12日,在藕池河华容县鲇鱼须镇建新剅段大堤外坡处围堰内利用挖土机违法采砂,当事人违法向外运输销售河砂约1000吨,非法获利所得9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笔录、现场图片、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大堤外坡处围堰内利用挖土机违法采砂的时间和事实。
2、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大堤外坡处围堰内利用挖土机违法采砂及堆放河砂所在地形位置。
3、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据此,本机关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华水责字[2023]第14号《华容县水利局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平整围堰内的河砂,抽取的河砂原地封存,不得继续向外销售。当事人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对围堰内的河砂进行了平整和封存。
鉴于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华水告字[2023]第4号《华容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获利所得9000元。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放弃了所告知的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非法获利所得90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整。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将罚款缴纳至湖南华容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华容县港东北路与华容大道西路交叉口北40米),户名: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945000093085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容县水利局
2023年8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