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23-2126674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5-12
- 公开日期:2023-05-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水罚字[2023]3号
当 事 人:邹守桂 性别:男 年龄:61岁 职业:经商 身份证号码:住址:。
2023年3月15日,我大队接到团洲乡水利服务站举报:洞庭湖团北村段堤内有人堆放芦苇。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7日至今,在洞庭湖一线防洪大堤华容县团洲乡团北村二组段(桩号19+200)大堤内坡脚处堆放芦苇。根据现场勘测,当事人堆放芦苇顺大堤长约48.2米,垂直大堤宽约27.5米,占据堤坡脚面积约1325.5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笔录、现场图片各二份、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大堤内坡脚处堆放芦苇的时间和事实。
2、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大堤内坡脚处堆放芦苇所在地形位置。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据此,本机关于2023年3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华水责字[2023]第8号《华容县水利局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定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5日内自行转移堆放在大堤内坡脚处的芦苇,恢复大堤内坡脚原状。2023年4月7日我机关再次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定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3日内自行转移堆放在大堤内坡脚处的芦苇,恢复大堤内坡脚原状。当事人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既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也没有恢复大堤内坡脚原状。
鉴于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3年4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华水告字[2023]第3号《华容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转移堆放在大堤内坡脚处的芦苇,恢复大堤内坡脚原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机关申述,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放弃了所告知的权力。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转移堆放在大堤内坡脚处的芦苇,恢复大堤内坡脚原状;并处罚款10000元。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将罚款缴纳至湖南华容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华容县港东北路与华容大道西路交叉口北40米),户名: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945000093085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容县水利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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