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25-2336109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2-09
- 公开日期:2025-12-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拟公示《华容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并请于2026年1月9日前反馈。
联系人:周永焕,0730-3207265,973621181@qq.com
附件:《华容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另附)
华容县水利局
2025年12月9日
华容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湖南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华容县季节性缺水特征、城乡供水一体化推进实际,落实水利部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规范化+县域统管专业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容县行政区域内县以下(不含县城城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以及水利部门监管的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护与监督。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专业运营、用水参与”管理体制,遵循“城乡同质、建管并重、保障安全、平急两用”运行原则,落实“有偿供水、成本补偿、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定价原则,推进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监管、同服务。
第四条 总体目标:到2028年,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达到96.5%以上,县域统管覆盖率达到96.5%以上,供水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第二章责任体系
第五条 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统筹资金投入、工程布局与跨部门协调;成立县级农村供水统管机构,实行“主管部门—统管单位—乡镇(社区)—村”四级责任体系,履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监测、统一服务职责。
第六条 县水利局牵头行业监管,负责工程建设与运行指导;县卫健局负责水质卫生监督与检测技术指导;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牵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县财政局保障县级配套资金与维修养护资金;县发改局负责水价核定与调整;县农业农村局协同做好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供水保障。
第七条 乡镇政府为直接责任主体,设立乡镇供水服务中心,配备专职管护人员,协调矛盾纠纷、监督管护落实;工程所有者为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落实日常运行与安全保障职责。
第八条 建立村级协管机制,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供水协管员,负责政策宣传、信息上报、简易管护协助等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 设施管护实行“分段负责”:取水口至用水户端计量设施由工程管理者负责,计量设施至水龙头由用水户自行负责;二次供水管护责任由管理者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禁止私接管网、擅自抽水、改装计量设施等行为。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推行计量水价的定价机制,计量水价覆盖供水运营成本。五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用水户按每户每月3吨以内免收、超出部分计量收费的标准执行;参考文件(华发改价费〔2020〕17号)。
第十一条 建立常态化巡检养护制度:水源地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输配水管网每月巡检不少于1次,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5%;水泵、消毒设备每月维护,清水池每年清洗消毒不少于2次;规模化供水工程关键设备实行“双备份”制度,保障连续运行。
第十二条 实现水质检测全覆盖,集中供水工程水质需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所有供水工程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要求检测(全年分丰水期和枯水期各检测1次,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需配备水质快速检测设备,实现关键指标实时监测。
第十三条 强化供水服务保障:计划停水提前8小时通过短信、村级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通知用水户;突发停水立即启动抢修,连续停水超48小时需采取应急供水(如流动供水车)并上报县水利局;供水单位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建立“一小时响应、两小时到场、二十四小时办结”服务机制。
第十四条 推进智慧水务建设,有条件的万人以上水厂与增压泵站安装远程监控系统,接入省级农村供水监管平台,实现运行数据实时采集、异常情况自动报警;建立用水户电子档案,推行线上缴费、报修服务。
第四章水源保护与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范围,设立界桩、警示标志及视频监控设施;地表水一级保护区为取水点周围100米,地下水保护区半径≥50米,严禁从事养殖、排污、旅游等污染行为。
第十六条 按照“能延则延、能联则联、宜大则大”原则,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延伸,大力发展集中供水规模化工程,因地制宜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改造;规模化供水工程采用节水型管材,新建、改造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5%以内。
第十七条 万人以上供水工程必须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储备不少于72小时应急供水物资,建立与消防、城管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突发水污染、极端天气等情况下基本用水保障。
第十八条 推进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偏远山区单村供水工程需配备净化消毒设备,完善取水、输水、净水设施,实现“一村一策”达标改造,兜牢农村供水“不落一户”底线。
第五章维修养护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维修养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含水利发展资金);
(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按全县农业人口每人年10元标准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计提资金(按上一年度水费收入的5%提取,实行专账积累);
(四)社会资本投入、慈善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
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结转积累”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县级配套资金重点用于:
(一)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
(二)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的工程应急抢修;
(三)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
(四)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补助;
(五)管护人员技能培训及村级协管员补贴。
资金分配向规模化供水工程、偏远山区小型工程倾斜,与工程运行效率、水费收缴率挂钩。
第二十一条 建立“水费计提为基础、财政补助为保障、社会投入为补充”的长效机制,推行“统管模式+专业管护”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吸引市场主体参与;允许从县级配套资金中按不超过年度资金总额的1.5%列支项目管理费,用于工程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管护主体提交书面申请(含维修方案、预算清单、工程现状照片),附水费计提凭证;
(二)审核:乡镇水利事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与材料审核;
(三)审批:
单次维修费用2000元以下(含)的,由乡镇水利事务中心备案后,直接从工程年度水费收入中列支;
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的,经县水利局审批后拨付;
5万元以上的,由县水利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备案;
(四)执行:资金拨付至统管单位或施工单位,实行“先干后补、按进度拨款”;
(五)验收:项目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水利事务中心联合村级协管员验收,5万元以上项目需县水利局复核。
资金使用情况每年通过政府网站、村级公示栏等渠道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资金来源、分配明细、项目清单、验收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应急抢修资金使用特别规定:
(一)因自然灾害、突发水污染、管网爆裂等紧急情况需抢修的,管护主体可先行施工,同时向乡镇政府及县水利局口头报告(24小时内补书面材料);
(二)县水利局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派员现场核实,抢修完成后按实际发生费用核算补助;
(三)单次应急抢修费用超过10万元的,由县水利局会同财政局联合评估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评价指标包括工程完好率、供水保障率、资金拨付效率等,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额度直接挂钩;县财政局、县水利局每半年开展1次专项检查,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专项审计,对虚报冒领、挪用资金的,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人为损坏导致工程维修的,维修费用按“谁损坏、谁赔偿”原则由责任方承担,不得从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责任方未承担的,管护主体可依法追偿。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核心考核指标包括:管理主体明确率100%、供水稳定率≥98%、水质达标率100%、水费收缴率≥95%、设备完好率≥95%、县域统管覆盖率≥60%、智慧水务覆盖率≥80%,考核结果与管护经费补贴、单位评优、个人绩效直接挂钩。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三位一体”监督考核体系:
(一)日常监督检查:县水利局每季度对供水工程进行随机抽查,每次抽查不少于3处,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二)季度考核:每季度末对管护主体进行全面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量化打分;
(三)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得分由四个季度考核得分平均值(占70%)与年终综合评估得分(占30%)组成,年终综合评估包括专项检查、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内容。
考核评分标准参照《农村供水运行管护责任单位考核评分表》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低于60分)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优秀等级:通报表扬,优先分配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资金;
(二)良好等级:督促持续提升管护水平;
(三)合格等级:约谈管护主体负责人,限期整改;
(四)不合格等级: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解除管护合同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县水利局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每季度联合生态环境、卫健、财政等部门开展1次联合执法,查处破坏供水设施、污染水源、盗用自来水等违法行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接诉即办、办结反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华容县水利局会同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前6个月,由县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原《华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华政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此前本县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与上级最新政策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9日
附件1
华容县农村供水运行管护责任单位考核评分表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扣分情况 |
得分 |
备注 |
|
一、责任落实 |
1.1管理体系建设 |
明确管理主体,建立“主管部门—统管单位—乡镇(社区)—村”四级责任体系,签订管护协议 |
管理主体不明确扣3分;未建立四级责任体系扣2分;未签订管护协议扣2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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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
1.2人员配备 |
乡镇设立供水服务中心,配备专职管护人员;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供水协管员 |
未设乡镇供水服务中心扣3分;专职管护人员不足扣2分;未配村级协管员每村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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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制度建设 |
制定巡检、养护、应急、安全、水费收缴等核心管理制度并落实 |
缺1项核心制度扣1分;制度未落实每项扣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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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行管理 |
2.1设施巡检养护 |
按要求开展水源地、管网月巡检、设备月维护,清水池每年清洗消毒≥2次;规模化工程关键设备“双备份” |
水源地少巡查1次扣0.5分;管网少巡检1次扣0.5分;设备未按月维护每次扣1分;清水池少清洗1次扣2分;未落实“双备份”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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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
2.2设施完好与合规性 |
设备完好率≥95%,无私接管网、擅自抽水、改装计量设施等违规行为 |
设备完好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发现1起违规行为扣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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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场核查和投诉记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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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管网漏损控制 |
管网漏损率≤15%,新建/改造管网漏损率符合要求 |
超控制标准每1个百分点扣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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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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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水费收缴与优惠 |
水费收缴率≥95%,实行计量水价;五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群体优惠政策落实(参考华发改价费〔2020〕17号) |
收缴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优惠政策未落实每户扣0.5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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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质保障 |
3.1检测覆盖与频次 |
水质检测全覆盖,全年分丰水期、枯水期各检测1次;千吨万人以上工程配备水质快速检测设备 |
未全覆盖检测扣5分;少1次检测扣3分;应配未配快速检测设备扣2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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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
3.2水质达标率 |
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达标率100% |
1次不达标扣10分,情节严重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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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疾控中心检测报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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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源保护 |
4.1保护区建设 |
千人以上集中式水源地划定保护范围,设立界桩、警示标志及视频监控设施 |
未划定保护范围扣3分;缺1项防护设施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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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4.2污染防控 |
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排污、旅游等污染行为 |
发现1起污染行为未处理扣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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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维修养护 |
5.1资金筹集与合规性 |
按规定计提上一年度水费5%作为维修资金;县级配套资金按农业人口每人年10元落实 |
未计提维修资金扣3分;县级配套资金未足额落实扣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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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
5.2维修审批与响应 |
按额度分级审批维修项目(2000元以下备案列支、2000元-5万元水利局审批、5万元以上财政备案);应急抢修24小时内响应 |
未分级审批每次扣2分;维修拖延每次扣1分;应急响应超时每次扣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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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工程验收与档案 |
维修项目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验收,方案、合同、发票等档案齐全 |
未验收每项扣1分;档案不全每项扣0.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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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应急保障 |
万人以上工程有应急备用水源,储备≥72小时应急物资,应急联动机制健全 |
无应急备用水源扣3分;物资储备不足扣2分;联动机制不健全扣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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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金管理 |
6.1资金公示与公开 |
每年通过政府网站、村级公示栏公开资金收支(来源、分配、项目清单、验收结果) |
未公开扣3分;公开内容不完整每项扣0.5分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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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示记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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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6.2资金监管与绩效 |
配合专项检查、审计,无虚报冒领、挪用资金等行为;绩效评价达标 |
不配合检查扣2分;出现违规资金使用行为扣5分,情节严重直接不合格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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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协管员经费保障 |
村级协管员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
未发放扣3分;发放不及时每次扣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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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放凭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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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保障 |
7.1停水通知与应急供水 |
计划停水提前8小时多渠道通知;突发停水超48小时提供应急供水并上报县水利局 |
未通知每次扣2分;未提供应急供水扣3分;未上报每次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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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7.2投诉处理与响应 |
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落实“一小时响应、两小时到场、二十四小时办结” |
未公布电话扣2分;响应超时每次扣1分;办结超时每次扣1分 |
3 |
|
|
以投诉台账和用户回访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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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智慧水务建设 |
有条件的万人以上水厂接入省级监管平台;推行用水户电子档案、线上缴费/报修 |
应接入未接入扣2分;未推行线上服务扣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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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督整改 |
8.1核心指标达标 |
县域统管覆盖率≥60%、智慧水务覆盖率≥80%、供水稳定率≥98% |
每项未达标扣2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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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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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8.2问题整改与满意度 |
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完成率100%;随机抽查用水户满意度≥90% |
未整改每项扣2分;满意度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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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样本≥30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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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 |
创新管护模式、技术改造成效显著、获上级表彰、超额完成核心指标等 |
每项加1-3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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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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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说明:
1.考核总分100分,加分项最高 5 分,最终得分 = 考核得分+加分项得分;
2.等级划分: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低于60分);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①水质达标率未达 100%;
②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故;
③挪用、虚报冒领维修养护资金;
④管理主体明确率未达 100% 且造成严重影响;
4.考核数据来源:日常巡查记录、水质检测报告、资金账目、工程档案、投诉台账、现场核查、用户回访及相关部门统计数据;
5.本评分表由县水利局牵头,联合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共同执行考核;
6.考核结果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运用,与管护经费补贴、单位评优、个人绩效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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