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12-1144577
- 发布机构: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2-08-01
- 公开日期:2012-08-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堤保护和河道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大堤保护和河道管理,确保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及华容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的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大堤保护及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范围为距大堤内坡脚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少于10米),外坡脚30米。大堤安全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200米。
二、禁止侵占和毁损防洪大堤及其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禁止非管理人员启闭大堤及河道上的涵闸闸门。
三、在大堤保护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放牧、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挖筑渔塘、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集市贸易活动。现有房屋建筑不准就地改建,要逐步拆迁;严重影响、妨碍大堤建设和保护管理的房屋建筑,要限期拆除和搬迁。
四、大堤保护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渠道、道路等阻水设施,禁止种植高杆作物、芦苇和树木(防浪林除外),禁止设置拦河渔具和网箱养鱼,禁止倾倒垃圾和弃置渣土。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
五、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河内从事网箱养鱼的,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县人民政府概不负责。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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