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24-2198633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6-20
- 公开日期:2024-06-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备案,省水利厅于2023年12月26日印发《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湘水发〔2023〕19号)(以下简称《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制订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活市场主题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取用水监管工作的通知》(办资管函〔2022〕887号)等文件,省水利厅组织制定了《细则》。
二、制订的必要性
近年来,多部取水许可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修订,根据国家层面对取水许可管理最新政策要求,我省于2022年对《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166号令”)进行了修订,为规范全省取用水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为进一步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细化措施,强化取用水监管工作。
三、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取水许可申请和受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查和决定,取水许可证发放,取水许可证延续、变更和注销、监督管理以及附则九章六十条。
一是总则。明确了《细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和监督主体以及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和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
二是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根据省政府166号令,明确了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三是取水许可申请和受理。明确了申请取水应提交的材料清单,明确了审批机关受理取水许可申请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是水资源论证。《细则》落实“放管服”改革,结合水利部最新管理要求,明确了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论证表的范围,提出了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管理要求,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适用范围、审批权限、备案要求以及成果应用进行了细化规定。
五是取水许可审查和决定。《细则》进一步简化水资源论证形式,规定满足特定情形的建设项目仅需编制水资源论证表,不再编制论证报告书;明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增加了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以及开展节水评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定不予批准许可的情形等。
六是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明确了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程序,规定了验收时重点核验的内容。
七是取水许可证延续、变更和注销。明确了核定许可水量的标准,明确取水许可证逾期未延续的应及时注销的要求等。
八是监督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取用水管理工作要求,提出了计划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用水统计调查、水资源费缴纳、取水口标识标牌建设以及一户一档等监督管理要求。
九是附则。包括违反本细则的罚则以及发布后的解释部门、实施有效期。
四、特别说明
一是明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适用范围。第十五条: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取水量较少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蓄水工程;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年取地表水100万立方米以下或年取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工程;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等。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现状无敏感生态问题、取水和退水对生态影响轻微且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轻微。具体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取水和退水影响三级指标执行。第十九条明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核。
二是明确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安装要求。第四十六条:大中型灌区渠首、取用地表水年许可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田灌溉取水户或者取用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户,应当建设在线计量设施,并将数据接入省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三是明确取水口标识牌安装管理要求。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取水口附近明显位置安装取水口标识牌并统一管理。标识牌需注明取水工程名称、取水权人、取水许可证号、取水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年许可水量、监督管理单位及监督投诉电话和二维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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