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省水利厅)
2021年1月,我厅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利部2019年以来颁布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及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2021年1月21日修订后的《办法》通过厅务会议审定,2022年4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备案正式出台。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5年11月湖南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水办〔2015〕128号,HNPR-2015-18003),2018年8月湖南省水利厅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湘水发〔2018〕16号,HNPR-2018-18007)。《办法》发布以来,对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范生产建设行为,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2019年以来水利部针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定了七项配套制度,同时,《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纳入了厅业务建设年计划。为与上位文件新精神、新要求和厅党组新部署保持一致,有必要对《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4.《水利部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七十一条,主要内容为:
1.第一章总则。《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分级监管权限,以及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
2.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以及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等规定,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和变更方案编制、技术审查、行政审批等要求。
3.第三章水土保持设计与施工。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等规定,明确了建设管理工作中水土保持要求。
4.第四章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包括生产建设项目和开发区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程质量评定等规定。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各阶段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主要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及要求。
5.第五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竣工验收组织、验收资料公开、验收报备等规定,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为不合格的十三种情形。
6.第六章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计划、方式、内容、程序等规定,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核查项目、内容、结论的要求。
7.第七章水土保持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包括监督检查和验收核查发现的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方式、信用惩戒等规定,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列入“两单”的情形以及“两单”认定、报送、公开、应用等要求。
8.第八章附则。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定义,《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改革创新与重点
1.创新许可制度。推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承诺制,明确生产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以按照要求对依法建设、违法后果等作出书面承诺,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承诺制规定审批。
2.建立区域评估制度。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实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制度,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的主体责任单位,生产建设单位是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五通一平”前,组织编制、审查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书,提交区域评估报告书审查意见,出具水土保持承诺书,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审查时应当从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中抽取7名及以上专家。同时规定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五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非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等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
3.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弃渣场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与规范规程,对于不能取得批准或变更批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明确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弃渣场)、取土场外新设弃渣场、取土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取土场取土量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就其位置、范围、容量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水土保持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弃渣场变更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外的其他变更限额标准要求。
4.加强水土保持设计与施工管理。一是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展水土保持措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单独成册或在主体设计中列专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对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明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中所涉及的水土保持措施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规定报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二是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组织管理,确定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人员、制度,落实参建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奖惩措施,规范施工行为。同时对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公示的水土保持内容、水土保持措施施工与档案管理进行了规定。
5.规范水土保持监测监理。一是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要求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具备相应能力和水平,应当具有水土保持以及其他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必要的监测设施设备,规定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施工全过程各阶段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情况。对监测单位要及时报告可能发生水土流失危害情况、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控制水土流失的意见建议、实行“绿黄红”三色评价以及监测成果报送等提出了要求。二是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划分与质量评定,监理工作重点、问题整改与成果报送要求。三是简化开发区监测监理。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对开发区全区域或者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其监测、监理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监测、监理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
6.推行信用监管。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有关内容。关于“重点关注名单”,增加了生产建设单位“随意拆分生产建设项目一次,以达到降低或者规避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行政许可、验收备案要求的;乱弃乱倒、顺坡溜渣1千立方米及以上的”;监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展监测工作的;施工单位“未批先弃的;乱弃乱倒、顺坡溜渣1千立方米及以上的”;“被实施行政处罚的”等情形规定。在“黑名单”中增加了“随意拆分生产建设项目二次及以上的,以达到降低或者规避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行政许可、验收备案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到位的”等情形规定。明确了“两单”认定、报送、公开、应用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