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20-1712073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6-11
- 公开日期:2020-06-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备案表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备案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华容县水利局 联系人:付运建 电话:17873297757 填报日期:2020年5月26日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的时间 |
1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的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
水利局 水土保持站 |
生产建设单位或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的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等上级文件表明和法律、法规修改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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