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14-1144535
- 发布机构: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8-19
- 公开日期:2014-08-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水利系统局直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局直单位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增收节支和廉政建设,根据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时参加县财政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设置会计账薄,有水利基本建设任务的单位要另设基建帐。
三、根据本制度制订好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岗位明确、责任清楚,依法、依规办事。及时编制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季报),基本建设单位决算报表(年报)及部门决算报表(年报),并按时上报局财务股。
四、现金管理。严格遵循“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的原则,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印鉴的财务专用章与经办人章必须分开管理。职工个人借款通过审批后,出纳可预支当月工资的50%,借款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逾期不还可从当月工资中扣回。因公出差借款,3000元以内可由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支付,超过3000元的必须经集体研究同意方可支付,并在出差返回15天内结清帐目。
五、票据审核。坚持一支笔审批,单位所有开支1000元以内由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的经集体研究审批,做到收入有预算,经费开支有计划,支付有标准。出纳有权拒付经办人不合规范的票据,经办人索取的票据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印章,所有报帐的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工作事由,严禁白条入账。所有经办的经济事项,必须在每月末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报帐。
六、收入管理。单位各项收入和所有经济活动一律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和管理,严禁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经办。因特殊情况须由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代办的业务,须在3天内与财务室结算,不准拖欠、挪用、坐支。
七、支出管理
1、项目管理。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单独设立专帐开设专户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招投标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四制”管理,未招投标项目工程款的支付要由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提出拨付意见,填好资金拨付审批表,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出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拨付,项目完工后,要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按规定时间向水利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办公费管理。办公用品由单位指定专人统一按计划购置,交办公室管理,按需发放到各个股室,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购置,每人每年标准控制在50元以内。
3、培训费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班,要严格控制参加人员的数量和培训学习时间,对可参加可不参加的学习班、培训班原则上不参加,确需参加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把关。
4、接待食宿管理。要从严控制接待费用,各级领导来单位检查、指导和联系工作,要统一归口,统一安排。开支费用严格实行限额,用餐最高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50元以内,来客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超过来客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就餐,住宿只能住三星级以下旅馆。各类活动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以地方、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和野生保护动物。
5、差旅费管理。因公出差必须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原则上不准租车、不准乘坐飞机头等舱、不准乘坐火车软卧,差旅生活费标准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在外住宿的,另凭票据报销住宿费(原则上只能住三星级以下旅馆)。
6、固定资产购置费管理。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添置办公用具、电脑等有关资产时,要事先作出计划,经集体研究同意,方可购置,如属政府采购商品要向县财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后购置。采购商品在10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要进单位固定资产保管账。
八、财务公示管理
每个季度在单位干部、职工会上公布一次财务收支项目明细并定期公示,公示时必须附单位公务接待的明细,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
九、以上制度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凡未按制度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处以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款,财务人员300元罚款,经办人员200元罚款。违规票据入账的,由审批人负责赔偿发生金额70%,会计赔偿发生金额20%,出纳赔偿发生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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