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71M/2020-1748033
-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0-09
- 公开日期:2020-10-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野外禁火的通告
HRDR—2020—00005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野外禁火的通告
华政告〔2020〕5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禁火期内全县范围禁止非法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林内、自然保护区内、森林公园内、湿地公园内、成片芦苇区和距自然保护地、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
三、相关要求
1.禁火期内,全县禁火区域禁止炼山、烧荒、烧田埂、烧灰积肥、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禁止烧烤野炊、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燃烛焚香烧纸等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2.森林、林地、自然保护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防火责任,要配备相关防火设施设备,作好防灭火的充分准备。
3.各乡镇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建立野外火源管控工作网络,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要做好充分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迅速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科学组织,重兵扑救,确保人员安全。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县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通告的各类违法用火行为一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告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一律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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