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480J/2023-2149479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5-08
- 公开日期:2023-05-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许可类:拟做出不予许可决定或撤销许可决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六十九条,审核重点: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许可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类决定:
1、对个人拟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2、拟做出减轻处罚或按照情节需要加重处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审查重点:
(1)有无构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要件;
(2)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
(三)行政强制类决定:
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及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四条,审查重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股室站所报其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承办单位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涉及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的需说明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机关负责人审批或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未经法制审核或未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不得提交审批或集体讨论。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档案,执法决定书报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华容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