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480J/2021-1851155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9-08
- 公开日期:2021-09-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10号)和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1〕3号)精神,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省产业扶贫重点项目调整为省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现就做好2021年省重点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原则及资金安排、支持内容1.推动有效衔接。实施“一特两辅”脱贫特色主导产业提升行动,突出特色和全产业链开发,推动“一特两辅”脱贫特色主导产业良种化、绿色化、优质化、加工化、品牌化,产业链现代化,促进脱贫特色主导产业持续发展壮大。
2.强化直接帮扶。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新识别出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坚持开发式帮扶,通过提供种子种苗、技术服务、产品保底回收等直接帮扶措施,帮助其自主发展“一特两辅”脱贫特色主导产业。
3.加强主体培育。确保扶持政策与带动原贫困人口脱贫效果挂钩,与产业发展带动能力挂钩,加大对脱贫攻坚期内为产业扶贫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带动主体”)的扶持力度,推动带动主体更好发挥带动作用。
4.坚持市场带动。依托带动主体加快建设“一特两辅”脱贫特色主导产业田头市场、仓储保鲜、农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等设施,打造“一特两辅”脱贫特色主导产业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推动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等与脱贫地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5.坚持科技引领。支持带动主体与“一特两辅”脱贫特色主导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开展产学研结合,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组织带动主体采取边就业边学习等形式,培养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
(二)项目资金安排1.县级资金分配。省重点项目资金安排采用因素分配法直接切块到县,分配因素包含稳定脱贫户的人数、新识别出来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人数、农业总产值、市级以上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原扶贫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数量、农民合作社市级以上示范社和原省级扶贫合作社数量(以下简称“合作社”)、“一特两辅”脱贫特色主导产业“两品一标”产品个数、上年度产业扶贫成效评价等。各县市区省重点项目资金额度见附件1。
2.项目资金安排。县市区资金安排低于200万元、高于150万元(含150万元)的,可以安排1个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施项目。低于150万元的,应按照每个农民合作社支持30万元的标准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实施项目。高于200万元的,首先按200万元1个的标准安排1到多个龙头企业实施项目,余下不够200万元的,资金按照每个农民合作社支持30万元的标准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实施项目。由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50%由龙头企业选择1-2个生产基地所在村作为该村的股本金入股企业或委托企业管理,按过渡期内不低于8%的年利率进行保底收益。
3.自筹资金要求。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财政资金(不含村入股资金)的50%,合作社实施的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财政资金的20%。
(三)项目支持建设内容1.重点支持柑桔等农林作物品种改良、品种更新换代,新产品开发及新技术、新工艺引进和研发;
2.支持生产基地标准化、设施化、机械化建设;
3.支持农(林)产品产地商品化处理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冷链仓储物流设施设备建设;
4.支持互联网产销对接平台和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含客运场站服务区)建设;
5.支持农产品企业品牌培育和宣传、“两品一标”认证。
不得用于土地、非生产性汽车、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非生产性设施支出和补助项目前期、人员培训等非生产性管理费用支出。
二、项目确定实施省重点项目的带动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特色产业鲜明。省重点项目只支持各县市区“一特两辅”脱贫特色主导产业优先发展。在“一特两辅”脱贫特色主导产业之外,支持构建现代种业新格局和推进智慧智能农机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允许国家级水稻制种大县(绥宁、靖州、洪江市、攸县、溆浦、零陵、武冈、芷江等8个县市区)、省级水稻制种大县(资兴、桂阳、祁阳、隆回、会同、辰溪等6个县市区)将杂交水稻制种产业列入扶持范畴,允许粮食生产大县将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粮食生产合作社列入扶持范畴。
2.带贫成效突出。龙头企业在脱贫攻坚期内曾通过直接帮扶、委托帮扶、股份合作、小额信贷、就业帮扶(按脱贫攻坚期内发放脱贫人口总工资折算,每3万元工资折算成带动1 个脱贫人口)等模式与脱贫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截至2020年底帮扶脱贫人口数达到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达到本县市区脱贫人口数的20%以上(含20%),合作社、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动脱贫人口数(计算方式同龙头企业)150人以上(含150人),或达到本县市区脱贫人口数的3%以上(含3%)。
3.承担帮扶义务。承担省重点项目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应通过提供技术服务、产品保底回收等直接帮扶措施,帮扶新识别出来的有劳动能力、有本产业发展意愿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自主发展生产,帮助他们融入产业体系。
4.行业地位领先。龙头企业在县域内“一特两辅”脱贫特色主导产业中应是领军企业,在扶贫农产品保底回收、培训高素质农民、农产品加工、新产品开发、品牌打造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合作社应是县域内示范性合作社,在品种改良和生产基地标准化、设施化、机械化生产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应是县域内服务能力、服务成果居于领先地位的示范性服务组织。
5.具有良好信誉。未出现涉黑涉恶事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不良记录;未出现不履行带贫协议的情况;脱贫攻坚期间,在产业扶贫考核、督查、检查、审计中未发现重大问题。
6.不予重复支持。在近两年内已获得过财政一次性100万元以上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不予重复支持。
(二)项目确定程序1.带动主体申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组织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申报,由申报主体编制《湖南省2021年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重点项目申报书》(附件2)和《湖南省2021年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方案》(附件3),提交相关的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2.县级评审确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主体的带贫人数、履行帮扶义务情况、行业地位、产业发展潜力、财务状况、资金使用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判,择优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填写《湖南省2021年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重点项目核查意见表》(附件4)和《湖南省2021年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审查意见表》(附件5),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和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9月30日前将确定的项目联合行文将项目主体申报资料和联合评审材料报市州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在正式项目之外,各县市区按正式项目和储备项目1:1的比例,按相同的程序和标准确定储备项目,与正式项目一并行文报市州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上报的项目应在“一特两辅”特色产业和纳入支持范畴的产业中均衡安排,统筹兼顾。
三、备案审查市州农业农村局会同乡村振兴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县市区由合作社实施的正式项目进行申报主体合规性、资金使用方案合理性审查。对合规性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主体,由市州农业农村局通知县市区取消其项目实施资格,由县市区按原有程序从储备项目中替补,经备案审查通过后予以实施。对资金使用方案合理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州农业农村局通知申报主体进行修改,达到要求后予以备案。若县市区在向市州备案审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合规性、不合理性方面的审查意见,则视同备案审查通过,可以安排项目申报主体组织实施。
通过市州备案审查的合作社项目,应在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州农业农村局会同乡村振兴局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登记。
2.龙头企业实施项目的备案审查市州农业农村局会同乡村振兴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县市区确定由龙头企业实施的正式项目和储备项目进行申报主体合规性、资金使用方案合理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于10月15日前联合行文报到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审查。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组织专家对市州上报的由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进行申报主体合规性、资金使用方案合理性审查。对申报主体合规性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主体由省农业农村厅通知市州、县市区取消其申报资格,由县市区按原有程序从储备项目中替补上报,经备案审查通过后予以实施。对资金使用方案合理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省农业农村厅通知市州、县市区组织申报主体进行修改,达到要求后予以备案。若市州相关部门在备案审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合规性、不合理性方面的审查意见,则视同备案审查通过,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市区安排项目申报主体组织实施。
所有未通过备案审查的项目,县市区不得向申报主体拨付项目资金和组织实施。已违规拨付的资金一律收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项目管理项目备案后,各地要按照项目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做好项目验收和评价,尽早发挥项目投资效益。项目按时报送情况、实施情况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
1.严格执行项目计划。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组织实施。如确需调整的,调整投资规模(含村集体入股和自筹资金,以下同)在项目总投资10%以内(含10%)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说明理由,制定调整方案,可自行调整,报县级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备案。调整投资规模在10%到20%之间的(含20%),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乡村振兴局审核同意、报市州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备案。调整投资规模在20%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乡村振兴局审核,并报市州农业农村局和乡村振兴局同意后予以调整,报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2.加强项目监管调度。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季报监管调度制度。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将项目主体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同步管理,建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制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在每个季未进行跟踪调度,填写《湖南省2021年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重点项目跟踪调度表》(附件6),按季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由市州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省重点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备案审查后2个月内开工,12个月内竣工并交付使用。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项目通过备案审查后,6个月或申请延期后超过3个月不开工的,责令限期(1个月)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项目,收回下达的项目财政资金,由县级主管部门从已备案的同类储备项目中选择项目实施主体,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复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后重新组织实施。
4.做好项目验收评价。项目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乡村振兴部门应在1个月内组织项目验收,并根据项目申报时的绩效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出具验收报告,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限期(1个月)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依程序收回违规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做好到村财政项目资产管理。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所在村签订的入股或委托管理协议,参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进行管理,村集体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没有投票表决权,但有优先分配利润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权利。村集体获得的保底收益70%作为村集体经济所有,用于公益事业,30%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分配给低收入人口发展产业。对于村集体持有的企业股权或委托管理的省重点项目资金,要作为经营性资产同步纳入扶贫项目资产和村集体资产登记管理。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项目管理模式,利用衔接乡村振兴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支持带动主体实施一批县级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项目,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推动脱贫地区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也可对有劳动能力和产业发展意愿的稳定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新冠疫情等引起的突发严重困难户进行直接帮扶,采取生产奖补等形式鼓励其自主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联系人:莫惠,电话:1397316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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