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548Y/2024-2249580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1-19
- 公开日期:2024-11-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容金焰商贸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6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年储存300吨甲醇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2、年储存300吨甲醇建设项目未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产品过磅单、产品销售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岳华环不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鉴于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轻微且初次违法,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进行环境违法,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
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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