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548Y/2024-2248901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1-18
- 公开日期:2024-11-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环不罚决字[2024]1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3日,华容分局对你经营的华容县东山镇桂竹村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发现:1、该搅拌站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1年9月建设完成;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出货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4〕2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于2024年5月29日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表明已将混凝土搅拌站拆除,对周边环境没有造成污染,申请免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鉴于你积极整改,混凝土搅拌站已拆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3点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结合办案单位意见,经我局集体研究决定:
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