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548Y/2020-1672847
- 发布机构:县环境保护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4-01
- 公开日期:2020-04-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告知承诺书
〔xxxx年〕第x号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人)
部门名称: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承诺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申请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码(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生成):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告知人和承诺人各存一份)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列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标准及技术要求
准予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
(四)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五)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建成后不改变所在区域各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等级;
(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七)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须切实可行;
(九)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的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2份,WORD电子文档1份);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及公示版本、主动公开证明材料、可公开情况的说明(原件各1份,PDF电子文档1份);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基础信息表(EXCEL电子文档1份);
(五)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总量来源证明(纸质1份)。
四、承诺的办理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并且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要求作出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上签章。
《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表》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章后即完成告知承诺制审批。经申请人签章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是行政审批决定的组成部分。
五、法律责任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建设项目不属于实行告知承诺范围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不符合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通过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申办排污许可证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审批权限,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是否规范进行核查。发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对申请人相关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建设项目环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诚信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
根据《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本申请人就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我单位委托XX单位编制的XX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的政策要求。
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和生产运营。
六、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七、我单位将在项目建设地显著位置张贴该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事项,自觉接受事中事后监管,接受公众监督。
八、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九、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特此承诺。
项目名称:
申请人(项目建设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我单位承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内容、工艺、建设规模、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相关监测数据、污染防治措施等)是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评管理的要求编写,并对其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如违反上述事项,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疏忽或不负责任、提供虚假信息或弄虚作假等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或达不到环评技术要求的,本项目负责人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项目名称:
承诺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签章)
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签名、盖指模)
年 月 日
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表
审批号:XXXXXXXX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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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占地(建筑、营业)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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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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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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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万元) |
环保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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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入生产运营日期 |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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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制审批依据 |
该项目属于《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中的XX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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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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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完成告知承诺制审批。 XXX生态环境局(盖章) 年 月 日 |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报批信息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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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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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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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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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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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经办人员(送件人)信息 |
姓名: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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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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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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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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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主持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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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选择邮政寄递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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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诺及说明 |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环评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公开本电子版,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及理由说明如下: 1、…… 2、……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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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项目名称:名称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换。
2、项目代码: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
3、建设地点:拟建项目的实际地点,工业项目具体到门牌号(或地块名称),线性工程应准确填写项目起止。
4、建设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设立登记机关登记的一致。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完整、准确填写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与单位设立登记机关登记的一致。其他的注明机构类型。
6、授权经办人员信息:窗口办理业务时出具身份证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核对。
7、编制单位:指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单位,应当完整、准确填写单位的名称。
8、编制主持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指具体承担主持编制本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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