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548Y/2014-1143763
- 发布机构:环境保护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10-10
- 公开日期:2014-10-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HRDR—2014—00006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矿石开采与加工行业综合整治的
通 告
华政告〔2014〕5号
为加强我县矿石开采与加工行业的管理,促进矿石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矿石开采与加工行业的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矿石开采与加工行业的企业都属于本次整治范围。
二、整治内容:
1、清理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包括矿山企业无证开采或持过期失效证件开采)、采矿权擅自转让、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问题。
2、清理企业办理环保手续的情况:①是否办理环评手续;②有环评手续,但施工现场是否规范,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是否按环评要求落实到位;③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有无重大信访投诉情况。
3、清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4、清理企业水土保持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矿石生产企业实施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5、清理毁林开矿和非法占地开矿情况。
6、清理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中的其他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公安部门停止供应民爆用品,国土、环保、工商、安监等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电力部门不得供电;企业停产整顿、限期治理期间,公安部门限量供应民爆用品,电力部门要限制供电。
四、县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矿石运输的管理,对参与矿石营运的超载、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或报废、改装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五、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矿石开采与加工行业。已经入股的,要在本通告发布之后立即退出,否则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六、相关职能部门在整治期间未经县整治领导小组同意不得为企业办理(或补办)任何手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袒护包庇违法企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矿石开采与加工企业必须自觉配合整治行动,对阻挠执法、甚至煽动群众上访闹事者,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涉嫌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矿石企业属地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出让出租土地(矿山)从事矿石开采和加工行为。
八、本通告自公布30日以后施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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