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548Y/2014-1143742
- 发布机构:环境保护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6-16
- 公开日期:2014-06-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华容县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华群组发[2014]6号)及省市环保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将专项整治工作贯穿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始终,结合全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总体要求,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常态有效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为抓手,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目标,严肃查处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查处环保工作中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导致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环境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纠正破坏环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完善环境监管体制,营造社会共同关注环保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综合治理。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党委政府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体系。
(二)坚持部门联动、分级负责。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环境保护责任分解落实到位。
(三)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推进。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相关单位要列入整改内容并研究对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
三、整治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坚决纠正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土规定”。
1、督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取消“土政策”、“土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组织清理并取消对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园企业和园区外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以设置“企业宁静日”、“安静生产日”和“禁查区”等名义限制环保执法,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行为需要提前批准、明确规定到企业检查限制次数、时间等限制环保现场监管的“土政策”、“土规定”。
牵头部门:县监察局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2、严查相关企业和相关部门变相调整环评审批等阻挠
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行为。严格执行环保前置审批制度,查处违规干预环保审批,特别是未依法取得环评手续的项目批准开工建设,或者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环评审批的情况。坚决纠正干扰或阻止环保执法,对行政处罚设置障碍,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获得批准,袒护或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象。
牵头部门:监察局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工商局
3、坚决纠正排污费征收不规范行为。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有关规定,督促相关部门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坚决纠正违规干预排污费征收和擅自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的现象;清理取缔违规实行“无费区”、“一费制”和“统征统收”等“土政策”;严肃查处截留或滞留排污费的违规行为。
牵头部门:县物价局、县财政局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
4、整治环评批复要求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督促乡镇和有关部门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和承诺配套建设环保基础设施,及时完善管网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牵头部门: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
(二)坚决整治监管执法不严、节能减排不力的行为
1、坚决纠正环境监管不到位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环境监管责任,纠正监管缺位、错位、越位,该查处未查处、该移送未移送行为。
牵头部门: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2、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督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落实取缔关停企业的处置措施,重点查处小化工、小冶炼、小电镀、小皮革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依法关停退出不到位的问题。着力查处把关不严、处置不力甚至是干扰执法的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县监察局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工商局
3、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部署,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技术标准。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工商局
(三)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不作为行为
1、坚决纠正公众诉求环境问题应对不到位的行为。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信息综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环发[2013]25号)的要求,环保部门应建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畅通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渠道,集中力量解决不能按规定及时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公众投诉和媒体反映的环境问题以及其他公众诉求环境问题应对不到位的问题。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2、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失职行为。依据《环境信访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的环境问题置之不理或者不作为,不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和处理的行为。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四、实施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4月——2014年5月)各相关乡镇、部门单位和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对清查出的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整改。
2.重点整治阶段(2014年5月——2014年6月)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展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保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对查处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存在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治。
3.督促检查阶段(2014年6月——2014年7月)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对整改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环保局、县纪委监察局、县工商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工信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县环保局负责具体日常事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加强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对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土规定”的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牵头,按照“谁规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纠正各种“土政策”、“土规定”,对查出的问题要即查即改、边查边改,凡拒不纠正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对于监管执法不到位、节能减排不力的问题,由环保、住建、工商、国土、工信等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分工,严肃问责。坚决防止明整暗犯、边整边犯、前整后犯的行为,确保纠正到位,整改到位。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应对问题,由环保部门牵头,严肃查处反映不及时、应对不力,措施不到位、承诺不兑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环境利益。
3、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的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态度消极、简单应付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突出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到位的,要对相关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进行挂牌督办;对专项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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