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548Y/2014-1143738
  • 发布机构:环境保护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5-16
  • 公开日期:2014-05-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处理噪声的权限说明
来源:环境保护局   2014-05-16 00:00
浏览量:1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广场噪声、商品叫卖噪声该本辖区派出所当地公安机关管理。环保局依法依规对建筑工地和歌厅进行监管。

施工单位要在开工前15日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时,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的证明(如建设局、环保局等)并公告附近居民。取得居民的谅解方可施工(夜间噪声是指晚上十点至凌晨六点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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