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548Y/2021-1807833
- 发布机构:县环境保护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3-31
- 公开日期:2021-03-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构建齐抓共管大环保格局 我省出台三条环保新规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湖南样板”。2020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责任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督察办法》)《湖南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为助推全省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了法治保障。三部新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值得我们进行深度解读和关注。
一、《责任规定》:划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田"
新修订的《责任规定》与2018年责任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优化了体例结构。新修订的《责任规定》按照“正文+附件”的模式,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央驻湘单位等一般性规定作为文件正文,将省直相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清单形式单列,作为附件,优化了体例结构,既落实了中央要求,又保持了2018年责任规定的体例。
二是进一步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相比此前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的环保"一岗双责",《责任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覆盖横向更广、纵向更深。《责任规定》正文部分责任部门范围由原来的3类扩大为7类,增加了各级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4类。纳入附件清单的省直部门由41个调整为50个,增加了省委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突出主体责任,做到生态环境保护责主体全覆盖。
与此同时,《责任规定》修改完善了乡镇党委、政府生态环保责任,增加了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生态环保责任,打通了生态环保履职的“最后一公里”。《责任规定》明确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和垃圾等生物质禁烧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相关监管执法。规定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村(居)民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组织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是进一步厘清了相关责任。《责任规定》对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新的法律法规和我省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有关规定,以及当前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各部门责任内容,使得职责具体、清晰、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责任规定》将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职责落到实处,明确了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将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相关工作责任细化明确到位;将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城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工作,增强了可操作性;将农村秸秆禁烧的监管职责落地,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使农村秸秆禁烧的监管职责落地;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将相关工作责任明确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
二、《督察办法》:规范省级生态环保督察
《督察办法》对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省委、省政府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具有以下创新和突破:
一是明确了督察工作流程。按督察工作顺序规定了各种类型督察的对象、内容、开展、结果运用以及督察整改等。同时,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已经规定的内容,明确参照执行,不再重复。
二是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类型。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设置实际,将派驻监察调整为日常督察,使督察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健全了督察工作协调议事机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明确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生态环境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责任追究办法》:细化了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调查工作
建立和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无疑将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看好各自的“责任田”,倒逼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新修订的《责任追究办法》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调查工作程序、调查成果运用、调查与问责衔接等进一步细化完善,为严格问责,精准问责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与2018年责任追究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压实了部门职责。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全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线索受理,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启动调查,省政府成立调查组。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两法衔接。规定省纪委监委、省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确保调查成果的直接运用,提高效率,加强了调查与问责的有机衔接,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线索移送相关工作。规定对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省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明确省纪委监委机关负责问责。规定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省公安厅,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对调查信息和责任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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