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548Y/2020-1663596
- 发布机构:县环境保护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2-07
- 公开日期:2020-02-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环委发[2020]1号
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医疗废物废水及特殊垃圾管理的
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时有序、规范高效的处置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废水及特殊有害垃圾,坚决防范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废水及特殊有害垃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管理医疗废物
1、规范收集医疗废物,全县各类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确诊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口罩必须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要使用双层专用包装物密封包装,密封后严禁打开。有损伤性的医疗废物在包装前须装入利器盒,连同利器盒一起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各容器(周转箱、利器盒、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不得超过3/4。严禁将包装袋和医疗废物裸露箱外,确保医疗废物按要求包装完整,并按规定对于外包装做好消毒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发热门诊及隔离病房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人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要加强乡镇医疗机构等薄弱环节医疗废物收集管理工作。(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管)
2、及时转运医疗废物。要安排专门运送人员,使用固定专用运输工具转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确保医疗机构储存的医疗废物24小时内得到及时、规范转运。要加强乡镇医疗机构等薄弱环节医疗废物的转运,要切实加强运送工具消毒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
3、安全处置医疗废物。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4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等相关文件和规范要求。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管理工作。疫情区域的医疗废物处置要严格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处置疫情防控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
二、严格规范处置医疗废水
1、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处置医疗废水,有效防止二次污染,要加强废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建立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台账,保障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废水达标排放,严禁超标排污和偷排偷放。(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管)
2、加大对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力度,按规定开展污水取样和监测工作。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办)
3、要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
三、严格规范管理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
1、要将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丢弃的口罩等防护器材、有发热等疑似症状居民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作为特殊有害垃圾进行规范管理,各乡镇、社区要在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增设或改设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定点收集桶,对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实现日产日清,做好消毒工作。(各医疗机构、县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2、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对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单独运输、衔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后,统一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专门处置。(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严格落实责任
1、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相互协作和信息共享,加大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城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实施日调度、日报告制度。
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农村医疗废物处置、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生活垃圾处置、防护用品保障等难点问题。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要严格落实污染物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工作,确保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加强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护工作。
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废水及特殊有害垃圾管理工作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要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5、对医疗废物废水及特殊有害垃圾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医疗废物转运不及时或处置不到位等问题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甚至引发环境事件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华容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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