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548Y/2017-1218816
  • 发布机构:环境保护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11-09
  • 公开日期:2017-11-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环保局   2017-11-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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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华容县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提高城县大气重污染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大气重污染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1.2.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1.2.7《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1.2.8《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2.9《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10《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11《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2.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1.2.1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1.2.14《华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华容县城县总体规划区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对大气重污染区域统筹管控,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华容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和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组织有关政府部门、重点排污单位编制保障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对公众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1.5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是华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急保障、预警管理等。

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1  指挥部主要职责和成员单位

县政府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确定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的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县政府接待办、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局、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计生局、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县工业园管委会、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分析判断、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协调、检查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对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2.2  应急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预警工作组、污染控制组、卫计防护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专家咨询组5个应急工作组。

2.2.1  预警工作组

由县环保局牵头,县气象局参加。负责本县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分析污染趋势,确定预警等级。

2.2.2  污染控制组

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参加。负责全县工业、机动车、扬尘等污染源的监督检查与控制,并指导各辖区、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启动与实施应急预案。

2.2.3  卫计防护组

由县卫计局牵头,县教育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医疗卫计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本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2.2.4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卫计计生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工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2.2.5  专家咨询组

专家组由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计防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

3.1  预警分级

按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等级划分为4级预警:

(1)Ⅳ级(蓝色)预警:当全县总体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AQI≤300时,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Ⅲ级(黄色)预警:当全县总体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300<AQI≤400时,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Ⅱ级(橙色)预警:当全县总体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400<AQI≤500时,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Ⅰ级(红色)预警:当全县总体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AQI>500时,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当全县总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AQI)大于200时,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应立即会商,结合气象数据,预测污染持续时间、强度等。当辖区内大气重污染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经指挥部批准后统一发布预警,并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向社会公众传播。

经监测,当全县总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当达到蓝色预警天气时,报经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Ⅳ级响应;

当达到黄色预警天气时,报经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

当达到橙色预警天气时,报经第一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响应;

当达到红色预警天气时,报经指挥长批准,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立即启动辖区、部门或单位的应急预案,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响应措施

5.1  Ⅳ级预警时的应急措施

5.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

(2)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5.1.2  建议性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

(2)加大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3)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4)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

5.2  Ⅲ级预警时的应急措施

5.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

(2)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3)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

5.2.2  建议性措施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

5.2.3  强制性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1次/日);禁止土石方挖填和转运、爆破和建筑拆除作业。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禁止冒黑烟的公交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3)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全部停驶。无标车禁止进入县区。

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接待办、县公安局。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1次/日)。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5)严禁农作物秸秆、生产垃圾、城县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

(6)水泥、化工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

(7)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

5.3  Ⅱ级预警时的应急措施

5.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防护。

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

5.3.2  建议性措施

(1)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

(2)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5.3.3  强制性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至少增加2次/日);禁止土石方挖填和转运、爆破、建(构)筑物拆除、路基工程施工等作业。

责任单位:县城设局。

(2)禁止渣土车、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冒黑烟的公交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3)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全部停驶。无标车和其他黄标车禁止进入县区。

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接待办、县公安局。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2次/日)。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5)严禁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城县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

(6)水泥、化工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减少10%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

(7)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

(8)城区露天烧烤排档停止经营。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城区各街道社区。

(9)从严查处县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5.4  Ⅰ级预警时的应急措施

5.4.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

(2)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适时调整作息时间。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防护;停止组织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县住建局、县公安局。

5.4.2  建议性措施

(1)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

5.4.3  强制性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3次/日); 禁止土石方挖填和转运、爆破、建(构)筑物拆除、路基工程施工、路面整修施工等作业;禁止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作业;禁止矿山企业露天开采。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

(2)禁止渣土车、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冒黑烟的公交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局、县公安局。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及30%以上公务车停驶。无标车和其他黄标车禁止进入县区。

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接待办、县公安局。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3次/日)。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5)严禁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城县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

(6)陶瓷、水泥、化工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减少20%大气污染物排放,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

(7)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

(8)城区露天烧烤排档停止经营。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城区各街道社区。

(9)从严查处县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10)卫计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 24小时值班。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11)采取人工降雨、降雾等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6、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统一组织,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手机短信、户外电子显示屏等,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应对工作进展情况等。

7、责任追究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给予公开曝光并问责;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8、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专家库,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应急力量。

8.2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为应急能力建设和设备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3  物资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8.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9、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发布,由华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工作,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向公众发布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我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10、名词解释

10.1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简称AQI(Air Quality Index),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本预案中AQI指全县总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

10.2  无标车

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未领取环保标志或经机动车年检尾气不合格的车辆。

10.3  黄标车

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Ⅰ(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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