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871D/2024-2180056
-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4-11
- 公开日期:2024-04-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岳阳市民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政系统执法实际,编制了《岳阳市民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本清单有意见建议的,请径向市民政局政策法规科反映。
附件:《岳阳市民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岳阳市民政局
2021年7月21日
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11项)(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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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民政局 |
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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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民政局 |
3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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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民政局 |
4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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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民政局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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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民政局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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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民政局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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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民政局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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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民政局 |
9 |
社会团体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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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影响,已启动注销清算工作(已报纸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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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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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民政局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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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影响,已启动注销清算工作(已报纸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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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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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民政局 |
11 |
基金会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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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影响,已启动注销清算工作(已报纸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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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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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民政局 |
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项)(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民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的其他情形。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但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能够责令立即整改或者主动整改的。 行政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获得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含1万元),并造成较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的。 行政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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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27 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15〕57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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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民政局 |
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配合民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的其他情形。 |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1)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但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能够责令立即整改或者主动整改的。 行政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获得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章,获得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含1万元),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的。 行政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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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27 条、《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25条、《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15〕57号)第四条 |
岳阳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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