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871D/2026-2351098
-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1-05
- 公开日期:2026-01-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殡仪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强化殡仪馆公益属性,加强和规范殡仪馆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湖南省殡仪馆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11月10日
湖南省殡仪馆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馆监督管理,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规范殡仪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照《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仪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 具备遗体火化功能、提供悼念和骨灰寄存等满足群众殡仪服务需求的殡葬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殡仪馆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殡仪馆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仪馆的监督检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殡仪馆实施监督。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六条 对殡仪馆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安全生产、行风建设等方面。
第七条 审批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依法办理殡仪馆建设审批手续;殡仪馆建设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依法取得土地(林地)使用权证;是否存在违规扩建、非法占地等情形;是否严格落实管办分离的要求;运营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 运营管理方面主要检查:是否按要求与丧属签订服务合同;实行政府管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是否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是否执行相关文件规定;是否落实服务项目清单化管理要求,所有收费项目均按要求纳入收费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有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是否对殡仪馆内开展封建迷信活动及时制止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公安等部门;是否按照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信息化监管平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是否规范开具火化证明,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资料。
第九条 服务规范方面主要检查:在遗体保存、告别、火化及殡仪接待、骨灰寄存服务方面是否落实相关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是否主动公开服务投诉和监督电话;是否积极开展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宣传;从业人员是否按要求纳入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库,有变更时及时向管理机构申请变更信息库有关信息;工作人员是否熟知殡葬服务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殡仪服务流程,按规定申领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安全生产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民政部《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是否按规定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消防安全设施是否齐备;是否制定完善的服务风险防控和舆情处置预案,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是否按要求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在遗体存放、告别、火化、骨灰存放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一条 行风建设方面主要检查:是否落实加强新时代殡 葬行业干部职工纪律作风建设的要求,加强殡葬纪律作风建设;是否严格落实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十必须”和“十严禁”要求;是否存在服务态度恶劣、言语生硬等突出问题;是否及时受理、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纳入监督检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殡仪馆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第四章 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 检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和程序实施。通过信息共享、电子技术设备监控、“互联网+监督”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殡仪馆年报制度,殡仪馆在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涵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内容,上级民政部门可抽检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发改、市场监督和民族宗教等部门对殡仪馆建设经营和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制定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严格控制行政 检查年度次数,多项检查合并进行,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持有并出示执法证。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检查过程要进行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文字记录,相关资料要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加强档案管理,实现检查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 推进殡仪馆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殡仪馆的运营情况、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提高监管效能。
第五章 检查处理
第十八条 殡仪馆在建设运营过程存在主体资格不符、履行 审批手续不全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殡仪馆内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开展封建迷信和非 法宗教活动、违反公序良俗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殡仪馆存在违反政府管价、明码标价规定或有价 格欺诈等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建设使用、消防管理、环境保护、特种设备运营等方面存在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索取财物、出具虚假证明等问题,或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由同级民政部门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州(含)以下各级民政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开展殡仪服务站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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