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
指导意见(试行)
湘民发〔2024〕4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形成社会组织登记“有进有出”工作局面,现就规范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完善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制度,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推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一般注销程序
社会组织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依章程履行内部程序。社会团体依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依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形成注销决议。
2、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工作主要包括发布清算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未办结业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参与诉讼仲裁活动、出具清算报告书(包括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清算公告、剩余财产移交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等。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当在清算工作完成之日起1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等资料,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该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履行本项程序。
4、依法处置剩余财产。社会组织的剩余财产不得私分,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或者捐赠给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在当地纸质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就债权债务清算、剩余财产处置等事项进行公告;剩余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会议纪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提交)、债权债务清算和剩余财产处置公告、清算报告书等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等资料;不准予注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社会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三、简易注销程序
社会团体因会员数量不符合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无法做出注销决议;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清算材料完成注销登记的,可以按照以下简易注销程序办理。
1、公告拟注销事宜。社会团体就注销、债权债务申报、资产处置方案等事项在当地纸质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0天。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当在公告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2、出具书面承诺书。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并愿意承担相应清算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死亡、病危、行政强制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在提供有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后,可以由其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出具承诺书。
3、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告文件、承诺书等资料,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该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履行本项程序。
4、依法处置剩余财产。有剩余财产的社会团体,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或者捐赠给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并在当地纸质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就剩余财产处置事项进行公告。没有剩余财产的社会团体无需履行本项程序。
5、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提交)、承诺书、剩余财产处理文件等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等资料;不准予注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
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
2、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3、涉及仲裁、诉讼的;
4、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破产清算程序的;
5、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
6、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并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存在较多或者较大债权债务纠纷的;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简易程序的。
五、工作要求
市县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做法,研究建立规范本地社会组织退出工作的长效机制。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