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871D/2022-1918772
  •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3-14
  • 公开日期:2022-03-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法治民政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来源:民政局   2022-03-14 10:26
浏览量:1 | | | |

湖南省法治民政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年)

为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和湖南省相关实施意见以及《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化,全面提升全省民政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湖南建设、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的要求,推动法规政策标准各载体衔接、立法执法普法全链条发力、各级各地民政部门全系统联动,全面深化全省法治民政建设,到2023年,民政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升,民政制度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民政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民政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民政法治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法治在推进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作用发挥更加充分,为现代化新湖南五化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全省民政系统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纳入民政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和干部职工学法考法的重要内容,纳入民政干部职工培训重点内容,切实推动民政干部职工真正做到学懂弄通、入脑入心。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增强领导干部宪法意识,把宪法纳入民政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和干部职工学法考法的重要内容。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民政领导干部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全省民政系统每年深入基层开展“宪法进社区”系列宣传。

(三)深化民政干部职工法治教育培训。制定年度法治教育培训计划。把宪法、重要党内法规、新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列入全省民政系统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民政法律知识等专题培训。每年举办全省民政系统行业普法考试。

(四)全面落实民政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编制全省民政系统“八五”普法规划。制定民政普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构建民政法治宣传传播体系,运用各种新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法。加大清明节、儿童节、重阳节、中华慈善日、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的普法宣传力度。积极运用志愿力量强化社会普法,加强普法志愿者组织和队伍建设,制定普法志愿者服务工作指引。

(五)加强民政法治文化建设。开办法治宣传专栏、专刊、专版,加大民政法治文化网上宣传力度。在民政服务机构、社区服务设施场所中,更充分体现法治元素,推动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等融合发展。利用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宣传活动。倡导制作推进婚丧习俗改革、宣传地名文化等有民政特色、有传播影响力的作品和节目。注重发挥城乡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在法治文化传播中的积极作用。

三、构建完备的民政制度规范体系

(六)加快民政重要领域立法。编制《“十四五”立法立制规划》,明确拟制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项目。完善慈善、社会救助等领域和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正当权益保护以及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重点推动制定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湖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市级民政部门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及时就立法工作向市人大、政府请示汇报,推进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政立法。

(七)提高民政立法质量。建立民政立法创制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优先将有研究基础、实践经验、社会共识的项目纳入计划。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民政法治联系点作用,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立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

(八)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三统一”制度。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

(九)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制定实施《湖南省民政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明确民政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质量要求和资助方式等内容。加强社会组织、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儿童福利等地方标准研制,提高标准研制质量。

四、构建高效的民政法治实施体系

(十)严格依法履行民政职责。全面落实民政权责清单,2022年下半年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湖南省民政厅权责清单,同时加大对权责清单实施的督促力度。持续完善民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推进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管理,适时动态调整。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十一)深入推进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推进殡葬管理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婚姻登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十二)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严格执行民政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非禁即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认真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若干措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完善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推动民政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十三)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科学制定并公开民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加强民政专家智库建设,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十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民政领域执法事项。修改完善湖南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和完善民政领域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定期组织执法案卷评查。

(十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大与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关系密切的行政执法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治理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梳理群众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开展殡葬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集中专项整治。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强化源头治理,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社会组织、社会救助、殡葬服务、养老服务、康复辅助器具、慈善事业、地名管理等领域监管力度。

(十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结合实际进一步推进民政行政执法改革,探索通过加强民政部门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将民政执法相关职责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范围或依法委托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等方式,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推进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在非法社会组织打击、殡葬管理、养老服务等领域先行先试。在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最低生活保障、殡葬服务等涉及特殊群体领域,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执法。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加强以案释法。推进智慧执法,注重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辅助执法,探索推行非现场监管。

(十七)提升依法预防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鼓励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激励保障措施。

(十八)促进社会规范建设。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合法性审查,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强化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倾斜。

(十九)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鼓励农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等活动。持续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落实《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法治乡村创建活动。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清单,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

(二十)深化社会组织依法治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完善内部章程和议事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相关法治培训。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加快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常态化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打击工作。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诚信守法的行业秩序。增强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自律自净功能。推进公益慈善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

五、构建严密的民政法治监督体系

(二十一)自觉接受各类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纪检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认真研究办理人大、政协意见建议。加大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力度。尊重并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认真办理司法建议。

(二十二)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围绕民政重点执法领域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

(二十三)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强化社会组织、社会救助、殡葬服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完善民政信息公开指南,及时更新民政信息公开目录。开展民政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二十四)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健全法治机构牵头协调、业务机构负责主办、法律顾问参与协办的复议应诉工作机制,落实行政诉讼答辩、行政复议答复集体讨论研究制度。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按要求履行告知、参与等职责。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听取案情汇报,确定答复、答辩总体方向,审核答复、答辩法律文书。逐步提高民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比例。建立案件上报制度,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完结后,要及时将案件简要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报上级民政部门。加强案件分析研判,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以案析法、以案学法。

(二十五)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优化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立健全民政领域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管理、养老服务、行政区划界线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十六)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民政行政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

六、构建有力的民政法治保障体系

(二十七)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全面加强党对民政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法治民政建设领导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法治机构牵头抓、业务机构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十四五”时期民政法治建设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履行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法治民政建设工作汇报,并进行总结。

(二十八)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打造适应新时代要求、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能力突出、作风优良、人民满意的民政法治队伍,选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背景或从业经历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民政法治工作岗位,加大业务岗位与法治岗位间干部交流力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确保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完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二十九)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统筹推进民政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大力提升民政法治建设数字化水平,推进民政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装备的配置和应用,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等方面的投入,逐步配齐行政执法记录仪等录音、照相、录像设备。

(三十)加强督察考核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法治民政建设成效纳入目标管理考评和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每年一季度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察,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及时约谈、责令整改,对成效显著的进行表扬。积极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和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创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