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871D/2010-1143541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0-08-20
- 公开日期:2010-08-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华容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华容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加强我县农村敬老院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现将《华容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
华容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是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乡镇办敬老院,其规模应有10亩以上的占地面积,40张以上的床位设置。
第五条 敬老院经费来源:(1)县、乡(镇)财政拨款;(2)院办经济收入;(3)社会捐赠。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敬老院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为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入住条件和手续
第七条 入住敬老院条件:属于五保供养对象,无精神病、传染病,且现实表现好,能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八条 入住敬老院手续:(1)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敬老院考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民政局备案;(2)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供养协议,敬老院为入院老人建立个人档案(供养对象本人申请、申报审批表、入院人员登记卡、以及协议书、健康检查表、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符合规定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九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生活水平;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设,帐目、资金分管。经费、物质、伙食、生产经营等要分类建立专帐,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帐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饮食管理制度。成立饮食管理小组,由三人组成,其中住院老人二名,工作人员一名。所有伙食票据均由三人签字后生效,每月或每季清帐一次,并出榜公布。老人的饮食经费须足额开支,不准克扣挪用。饮食应讲究营养、卫生,食谱应多样化。
第十三条 建立文明卫生管理制度。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长期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做到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护理制度。院里应配有必要的防护器材,有防火防盗防事故措施,有专人负责落实全院的安全防护。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敬老院应设有食堂、娱乐室、洗浴室、医务室、档案室、办公室、财务室、值班室等。
第四章 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敬老院应有一定的田土、山地和水面,作为院内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第十七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八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九条 敬老院应根据实际来发展院办经济,不得进行风险项目投资,重点发展以种植、养殖为主的生产项目。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敬老院的院长和服务人员,统称为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合同期三年,实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连续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院长应有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的思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才能。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县级民政部门参与。工作人员按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即一名工作人员管理十名以上老人。
第二十二条 院长在岗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其它工作人员在岗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部门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由乡镇财政预算到位。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对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目标管理民主考评。成立考评小组,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五保对象入院,所承包或托人承包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山)均应交还村民委员会,房屋等财产交村民委员会代管。
第二十六条 五保对象去世后,原则上实行火化,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0月28日起执行,由华容县社会救助局负责解释。。
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