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229/2020-1781910
- 发布机构:县交通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9-10
- 公开日期:2020-09-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我县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专项资金,是指使用中央车购税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中央车购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成品油价格和税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省债券资金、县政府交通建设项目前期、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交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路水路建设、改造补助;交通运输枢纽及农村客运场站;公路水路养护项目补助;交通发展规划及前期经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补助;其他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交通专项资金按以下进行分类管理:
(一) 中央车购税重点项目资金;
(二) 中央车购税一般公路项目资金;
(三)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
(四) 公路养护项目资金;
(五) 国省干线建设补助资金;
(六)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七) 危桥改造项目资金; 水毁项目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经费;
(八) 治超专项补助经费;
(九) 项目前期费用、指挥部工作经费。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交通专项资金的筹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年度交通建设任务,编制年度资金需求和筹集计划,报局财计股审核。
第六条 局财计股依据年度资金需求和筹集计划以及全县交通建设进度等因素,提出县级年度交通专项资金筹集计划,并送局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经审定的县级年度交通专项资金筹集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局财计股按资金拨付流程申请资金到位,包括局机关预算内各级资金指标、其他资金专户资金、交通项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专户、农村办资金指标等,确保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交通专项资金拨付分为补助款拨付和工程款拨付,并实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交通补助款按以下程序拨付:
(一)业务股室根据建设、养护计划和项目进度等因素提出拨款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分管领导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规定对业务股室的拨款意见进行审核;局财计股根据金额限额标准,报局长办公会或申请启动重大资金审批流程。
(三)“三重一大”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将拨款意见上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四)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局财计股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十条 交通工程款按以下程序拨付:
(一)工程项目乙方(包括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方)根据合同的付款约定、工程量完成情况及监理部门意见,向甲方(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款;
(二)项目建设(业主、投资)单位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和项目监理等部门核实意见,提出支付工程款的意见;
(三)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四)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项目建设(业主、投资)单位将工程款从项目基建专户拨付到工程项目乙方。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县局加强交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每季度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与资金使用单位核对,确保资金拨款数据相符。
第十二条 交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并将每季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局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建设资金单位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等行为,可采取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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