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229/2019-1640283
  • 发布机构:县交通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9-02
  • 公开日期:2019-09-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华容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清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交通局   2019-09-02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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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道路运输企业、重点交通项目参建单位:

根据《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清零”实施细则〉的通知》(岳交函〔2019〕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了《华容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清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华容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9月1日


华容县交通运输行业

安全“隐患清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岳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以“平安交通”建设为主线,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管”要求,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进一步推进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实现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第三条 企业(含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依照《办法》第三、四、五条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交通运输系统管理机构对安全隐患的督查督办和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隐患排查、交办与动态清零

第五条 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报告、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相关制度执行、设施设备、工作流程等相关隐患实施全面清零。

第六条 根据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将安全隐患分为道路运输(含出租汽车营运)、交通工程建设、交通设施养护运营和其它四个大类。其中,各行业领域“隐患清零”重点工作内容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一)、(三)、(四)、(五)款之规定对应明确。

第七条 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重点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一)-(七)款具体内容实施检查。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制定检查计划;年度安全检查计划要明确检查频次、方式、重点行业和内容等,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第九条 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监控平台等在“隐患清零”工作中作用。

第十条 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隐患清零”考核督查,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协调和督促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隐患清零”检查工作。及时做好证据采集、储存工作。

第十一条 要按照《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落实好属地责任,切实抓好安全宣传“五进”、乡镇和村居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主体,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如实记录,建立工作台账,并及时整改。相关情况应向从业人员通报。台账内容包含隐患名称、隐患内容、引用规范标准、整改时间、销号时间、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结果、验收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行业管理机构在检查、抽查过程中所发现的企业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向企业反馈,并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备,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一单四制”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的交办、整改和销号按照《办法》第十六、十七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制机制,对隐患整治情况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隐患及时整改销号。

第三章 考核评估和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各行业管理机构要依职责组织开展月度检查、及时报送隐患排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检查要对所有行业企业全覆盖,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到相关企业。

第十七条  要协调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隐患清零”工作。

第十八条 各行业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省交通运输厅、厅直行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的“隐患清零”考核督查工作,按照上级考核细则提前部署,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影响全县成效的,县交通运输局将通报相关情况,甚至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企业、从业人员相关处罚措施按照《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行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切实抓好“隐患清零”工作落实,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安全“隐患清零”、“两客一危”车辆和“一单四制”制度具体定义按照《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明确。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业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应制定对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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