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229/2021-1786353
- 发布机构:县交通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1-20
- 公开日期:2021-01-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交养管规〔2020〕15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22日
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高速公路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湘政办函〔2019〕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旨在按照政、事、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和精简、统一、高效的总体要求,明晰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与路产管理职责,建立各司其职、协调有力、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一路多方的职能作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及所属省公路事务中心,市州交通运输局及所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积极履职、密切协作,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确保高速公路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管理职责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性标准;
(二)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队伍建设,负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负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市州行政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按程序调用市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力量;
(三)组织拟定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与协调全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工作;
(五)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六)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工作;
(八)指导、协调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之间的路政管理协作较大争议问题的解决。
第六条 省公路事务中心: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性标准;
(二)协助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拟定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三)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四)负责高速公路重大案件和跨市州行政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路政许可相关事务性工作,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五)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六)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导、监督工作;
(七)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一)宣传、贯彻执行涉及辖区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性标准;
(二)负责辖区高速公路路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路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经合法审批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辖区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四)管理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指导、监督辖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实施路产理赔、车辆救援服务、服务区(停车区)运营管理、路产巡查、路产保护、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监控、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维持和路政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
(六)负责处理辖区高速公路路产理赔、车辆救援服务、服务区(停车区)运营管理等工作的投诉举报;
(七)负责组织协调辖区高速公路重要路政工作任务的开展;
(八)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性标准;
(二)负责所辖高速公路路产保护及理赔,建立健全路产档案;
(三)负责所辖高速公路路产巡查、监控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等日常工作;
(四)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对货物运输车辆称重检测和违法超限运输劝返工作;
(五)负责所辖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运营管理工作;
(六)负责向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时移送所辖高速公路路政违法案件线索;
(七)负责所辖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及相关统计数据收集报送工作;
(八)承担所辖高速公路收费站称重检测相关数据汇总、报送及相关对接工作;
(九)协助配合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货物运输车辆超限治理等相关工作;
(十)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办理所辖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现场勘察技术服务工作;
(十一)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路政协作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除承担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及相关统计数据收集、汇总报送等具体工作;
(二)承担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称重检测数据收集、汇总报送及与部、省、市治超信息平台联网的对接协调工作;
(三)根据需要承担或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大件运输、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护送服务以及国防交通运输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科学合理配置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力量、工作经费及相关执法设备等,确保满足辖区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需要,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依法组建路产管理机构,科学合理配置人员、经费及设施设备等,履行所辖高速公路路产巡查、路产理赔、车辆救援服务、服务区(停车区)运营管理等工作,协同配合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应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面进驻辖区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专职路产管理队伍组建工作。原高速公路路政总队派驻其他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路政队伍应与相关企业新组建路产管理队伍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不断档。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市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供满足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需要的办公、生活等备勤场所,并为路政执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三章 协调机制
第十四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辖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辖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部署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重点工作、重要任务,解决路政管理中的重大难题、重大案件,指导、督促、总结辖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工作的开展。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重大、紧急情况或上级部署开展联合执法及专项整治行动等情况,可决定召开临时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单位参加。
辖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涉及路政管理协作问题需联席会议协调的,可提请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 市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辖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辖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单位。
工作例会内容主要包括:
(一)研究高速公路保通保畅协作工作;
(二)通报整体工作情况,包括移交案件数量、立案数、不予立案数、案件办结数、案件反馈数等情况;
(三)总结业务协作情况,研究和协调新问题;
(四)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措施;
(五)督办未能及时处理的案件和事项;
(六)部署联合行动相关工作;
(七)组织相关的执法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辖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分别指定专人担任路政管理协作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协作的联络、协调工作。联系人如有调整,应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并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和工作例会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参会单位贯彻执行。
第四章 日常监管协作
第十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按照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条件,密切协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公路巡查计划,切实加强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等的监督检查和公路巡查。
第十八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路政和路产管理业务协作联合检查制度,促进业务协作的有效运转。
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联合检查实施方案,报联席会议议定,并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联合检查时间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积极协助配合高速交警处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涉及车辆救援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车辆施救;涉及破坏、损坏公路的赔(补)偿事宜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核定赔(补)偿费用并追偿,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指导协助,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发现公路存在损毁、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等情况,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处置,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发现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处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省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管理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及时抄告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对服务区(停车区)的监督和管理,努力提高服务区服务水平,加强节假日和车流高峰期的秩序维护和卫生保洁,避免造成主线拥堵。对不服从监督和管理的服务区(停车区),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所辖高速公路入口按照规定设置监控和称重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进行劝阻,并及时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抄告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路政执法,整治辖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许可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及违法超限运输等重难点突出问题时,应积极争取市州人民政府支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第五章 案件协作
第二十五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制作巡查记录,认真查处各种侵占和损坏高速公路路产、违法超限运输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对公路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违法案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安全隐患扩大,并立即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涉及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共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积极开展路产巡查,制作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路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相关违法行为线索,配合路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移送的高速公路违法行为线索,应立即接受,自接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并注明理由。
在公路巡查或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重大疑难案件和跨市州案件需省厅协调的,应当及时报告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不予立案:
(一) 本机关没有管辖权的;
(二)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
(三) 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
(四) 违法事实不存在的;
(五)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六) 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其他不满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条件的;
(七) 其它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可以告知和指导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进行路产理赔。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路政违法案件办结后,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的违法行为反复发生。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予协助。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高速公路执法工作的具体需求联合高速交警、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和属地政府建立多方协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
第六章 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通过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与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指挥中心等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协作业务的信息查询案件移交、办理反馈、协助联动、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相关信息系统尚未启用的情况下,采用纸质函的形式实行信息相互抄告。
第三十四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提供如下共享信息:
(一) 省交通运输厅转交案件的立案、处理情况;
(二)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移交案件的立案、处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损坏公路路产、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案件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提供如下共享信息:
(一)路产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路政违法行为线索;
(二)高速公路路产理赔、服务区(停车区)运营管理、车辆救援服务(含服务次数和收取费用情况)等开展情况;
(三)高速公路实时路况服务信息和高速公路收费站称重检测的车辆实时数据;
(四)所辖区域内高速公路桩号、路产路权等相关信息及其调整情况;
(五)其他应当与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共享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信息、公路阻断信息,应当及时相互抄告。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工作便利。
第三十八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当对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案件(线索)移送、配合执法、办理进度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产生较大争议的,由市州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报请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协调。
第四十条 对于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跨区域的重大疑难案件,省交通运输厅可以采取个案监督、专项调研、挂牌督办等方式推进案件的协作办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应当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普查或抽查方式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以省厅名义通报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分别纳入省对市考核评价重要指标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行业发展机构绩效评价、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功能任务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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