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229/2014-1143392
- 发布机构:交通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1-06
- 公开日期:2014-01-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发生的因素,均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
第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坚持“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法人代表负第一位责任”、“谁存在安全隐患谁负责筹措资金排查整改”、“谁负责行业监管谁负责隐患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的原则,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等级标准按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对应。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分为主动排查与被动排查。
(一) 主动排查是指各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自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各单位应对主动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实施整改,其中较大以上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和市行业监管机构。
(二) 被动排查是指各单位在接受上级安全检查中被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被动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由检查单位填写《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见附表一),送达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
(三)主动排查或被动排查发现的重大以上级别安全隐患,必须逐级上报。
第六条 《整改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安全隐患类别、安全隐患具体部位及主要内容、整改要求及期限、安全防范保障措施、排查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检查单位及安全检查组成员等。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汇总统计台账》(以下简称《安全隐患台账》,见附表二)。存在隐患的单位对主动排查和被动排查的安全隐患汇总建立台账;县交通运输局对下级上报、本级检查发现和其他部门交由备案的安全隐患汇总建立台账。
第三章 安全隐患整改及验收
第八条 所有安全隐患必须由存在隐患的单位实施全程监控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直至隐患消除。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由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负责筹措解决。
第九条 存在较大级别以上安全隐患的单位应成立整改小组,责任人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可委托分管副职作为执行责任人。
第十条 安全隐患整改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和监控,掌握其动态变化;
(二)负责落实整改资金、物资设备等;
(三)负责落实《整改通知书》的各项要求,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四)制定安全隐患处置应急预案,保持各种救援、处置设施设备和救护用品等完好有效;
(五)负责安全隐患整改后的自查评审、申报验收销号、整改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后,安全隐患为一般等级的应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行业管理机构写出报告,申请验收;较大等级以上的安全隐患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行业管理机构写出报告,申请验收;重大等级以上(含省级挂牌)的安全隐患实行逐级验收、报告制度,在县、市逐级验收后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行业管理机构向厅直行业管理机构写出报告申请复核验收。
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或行业管理机构收到申请验收报告后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结论报告,并对该安全隐患予以销号。
第四章 督查督办
第十三条 安全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实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督办由存在安全隐患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般等级以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由县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查督办;
较大等级以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查并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隐患排查整改措施不到位、不能确保安全时,存在安全隐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安全管理机构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或停止营运通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分级建立档案:
所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均应由安全隐患存在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
县交通运输局及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县内一般及以上所有安全隐患档案的建立;
较大及以上所有安全隐患报市交通运输局及其行业监管机构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档案主要内容:
(一)《安全隐患台账》,属被动排查的安全隐患应包括对应的《整改通知书》;
(二)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排查整改的有关资料;
(三)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自查评审材料和申请审查验收的报告;
(四)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的结论报告,安全隐患销案批复。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档案要做到专人(或兼职)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应负的责任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主动排查不全面,应发现而未发现隐患酿成事故的;或主动排查已发现但整改不力酿成事故的;
(二)瞒报隐患酿成事故的;
(三)隐患存在单位不按《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酿成事故的;
(四)隐患存在单位不积极配合进行整改验收、复核验收的;
(五)不执行停产停业整改要求的;
(六)对隐患整改督查督办不力而酿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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