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229/2014-1143389
- 发布机构:交通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1-06
- 公开日期:2014-01-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第一条 为增强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或个人,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或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不力、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不到位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按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 事前责任追究分为对单位和个人两种:
对单位追责分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约谈、黄牌警告、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和依法暂扣、收回或吊销相关证照六种;
对个人追责分为通报批评、诫勉约谈、罚款、暂扣、收回或吊销相关证照和行政处分五种。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或不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
3.不按照要求排查安全隐患、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的;
4.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的;
5.对职工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6.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7.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8.一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
9.未对违法违章行为和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的。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1.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部署的;
2.未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时限,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包括批准、审核、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
3.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运输和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4.未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其他安全专项检查、督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
5.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专项整治目标的;
6.未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跟踪落实的;
7.未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专人督办的;
8.未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督查督办指令的;
9.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1.未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2.未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事故、重大隐患以及事故控制指标进度等安全生产信息的;
3.违反规定迟报、漏报或瞒报事故的;
4.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第八条 事前追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单位的追责
1.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约谈、黄牌警告、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五项由县交通运输局直接进行;
2.暂扣、收回或吊销相关证照由县交通运输局提请相关发证发照部门依法依规进行。
(二)对个人的追责
1.通报批评、诫勉约谈二项由县交通运输局直接进行;
2.罚款由县交通运输局提请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
3.暂扣、收回或吊销相关证照由县交通运输局提请相关发证发照部门依法依规进行;
4.行政处分由县交通运输局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