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853/2017-1143343
- 发布机构:国土资源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9-12
- 公开日期:2017-09-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环境管理的通知
摘自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国土资发〔2017〕34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根据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有关矿产资源规划时,应依法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编制中应充分吸纳环评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强化资源开发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
二、加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环评管理工作。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批准建设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相关采矿登记时,应当提交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采矿权审批登记和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管理相关情况,依法查处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采矿行为。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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