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853/2015-1143075
  • 发布机构:国土资源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5-11-17
  • 公开日期:2015-11-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土资源局   2015-11-17 00:00
浏览量:1 | | |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
国土资厅发〔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按照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部制定了《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和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以“法治国土”建设为契机,切实把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突出位置,不折不扣、迅速坚决地贯彻落实好这项任务,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及时制定并公布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根据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确定的判断“法定途径”的具体标准,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国土资源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在部下发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补充有关内容,制定本行政区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通过门户网站、来访接待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

 

  (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细则,准确甄别群众信访投诉请求。对群众提出的信访投诉请求,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要把法定途径作为应选项和必选项,坚定不移地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坚决防止因为工作中出现困难和阻力而把法定途径作为可选项、备选项的问题;不能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健全信访途径与其他法定途径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在部门、单位内部,要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机构与业务工作机构职责分工,加强衔接配合,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凡是导入法定途径的信访事项,相关业务机构要承接好后续分类处理工作,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依法及时充分履行好国土资源部门职责;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加强与信访部门、司法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协调沟通,健全完善会商、转送、跟踪反馈等相关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避免群众投诉无门导致矛盾积累和激化升级。

 

  (五)加强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针对长期以来群众形成的“信访不信法”等习惯,耐心细致地做好信访群众的政策解释和说服劝导工作,不断强化法律在群众心目中化解矛盾的地位和权威;要通过宣传手册、视频、张贴流程图等简明易懂的形式,宣传投诉请求的提出途径、依据的法律规定、解决问题的程序,让群众明白“该找谁、怎么办”,引导群众自觉自愿按照法定途径解决信访诉求。同时,要加强此项工作的教育培训,使广大干部职工掌握分类处理的工作要求,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推动工作有序开展,确保这一重要改革任务落地见效。要密切关注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工作实践中涌现出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并及时向部办公厅反馈。部办公厅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