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853/2015-1143074
- 发布机构:国土资源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5-11-15
- 公开日期:2015-11-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湘国土资发〔2015〕4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集镇规划时,应严格按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没有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其建设用地。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和备查。规划和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应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及相关规章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编制报告。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资质挂靠与外借。要加强评估报告的内部审查,评估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结论和建议应明确具体。评估单位应对其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规划和建设单位应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的结论和建议,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与防治措施。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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