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853/2024-2212254
-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7-05
- 公开日期:2024-07-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近日,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签署第14号部令,公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两部部门规章相关条款,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
第1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王广华
2024年5月21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自然资源部决定:
一、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旧条款: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旧条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旧条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二、修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电子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旧条款: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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