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853/2024-2212254
  •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7-05
  • 公开日期:2024-07-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自然资源部修改两部涉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 新旧对比版
来源:华容县自然资源局   2024-07-0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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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签署第14号部令,公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两部部门规章相关条款,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


第1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王广华

                               2024年5月21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自然资源部决定:

一、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旧条款: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旧条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旧条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二、修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电子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旧条款: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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