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604B/2024-2168531
-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2-06
- 公开日期:2024-02-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华容县财政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华容县《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特制订《华容县财政局2022年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华容县财政局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单位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华容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华容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华容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具体包含如下信息:
1、机构信息
主要包括:县财政局机构概况、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2、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政策及解读、本级政策文件。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重点工程计划等。
4、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主要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企业招聘等。
5、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6、重点领域
主要包括:“三公”经费公开、政府采购、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等。
7、通知公告
主要包括:通知、公告文件等。
8、日常工作
主要包括:财政日常工作、新闻消息等。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华容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公开栏上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墙报、黑板报、发放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公开《目录》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华容县财政局办公室 (财政局四楼)
办公地址:华容县港西南路105号
联系电话:0730-4222268 传真:0730-4230413
邮政编码:414200
电子邮箱:301099975@qq.com ;
受理时间(工作日):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华容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后,通过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及时将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邮寄到华容县财政局办公室。
本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联系方式。
(3)所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处理期限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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