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604B/2020-1774675
  •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4-16
  • 公开日期:2020-04-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2020-04-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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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0〕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决策部署,现就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中央改革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省实际,稳妥推进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聚焦国家、省级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着眼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区域均衡、财力协调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科学合理界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领域,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入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理顺省与市县权责。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侧重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对接国家重大科技需求、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市县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运用、科技创新基地、科技服务体系以及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发展。同时,进一步发挥省对市县相关转移支付作用,充分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项目和资金等的统筹协调,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维持现行格局并根据有关改革情况适时调整,对改革中新增的事项按规定及时确认。

  二、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9〕26号文件和我省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我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省级层面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全社会研发投入财政奖补、制造强省专项、军民融合专项、人才发展专项、科普专项等省级资金中予以支持。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 基础研究。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湖南优势特色产业和社会发展关键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在生命科学、信息技术、工程机械、材料科学等前沿领域开展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等支持源头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市县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接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和创新型省份整体能力提升的基础前沿领域,围绕湖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聚焦我省重大战略、重大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前沿性颠覆性与非对称性技术研究,关系民生保障的重大公益性共性技术研发,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与重大工程的事项,如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技术、绿色低碳、数字创意、农业农村、健康养老等领域,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等予以支持。对事关我省产业发展、民生保障、提高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对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事项,及加强我省重点产业集群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围绕装备制造、轨道交通、中小航空发动机、新材料、工业互联网、自主可控、农业农村、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等重点领域解决我省发展“卡脖子”技术和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大装备的研究,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

  市县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国务院、科技部批复认定或备案的各类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为我省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依托省级预算单位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重大公益性、基础条件性创新基地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对国家在湖南布局建设的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配套工程,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如芙蓉人才行动计划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省级财政主要通过发挥相关省级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民生保障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市县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激发省属高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力的补助,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责任。对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岳麓山大学科技城、马栏山视频文创园、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从省级科普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市县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省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科研机构承担市县政府委托任务,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市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科技宣传、国内科技交流分级负责,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省级智库建设等事项,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任务部署和市县实际,鼓励市县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安排资金支持社会科学研究。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不断加强对核心技术攻关与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不断完善普惠性政策,通过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等支持形式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体系。

  (三)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湖南财政科技工作特点,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让计划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不断深化科研经费改革,更好地服务科研创新。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更好的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科技金融机制,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构建“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生态。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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