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全省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强化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分险作用,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根据《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要求,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再担保费补贴力度。为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省级财政对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责任余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年担保费率1%(含)以下、单户担保责任余额500万—1000万元(含)且年担保费率在1.5%(含)以下的备案业务,按照担保金额的0.5%给予担保费补贴。对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责任余额5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单户担保责任余额500万—1000万元(含)的融资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省级财政对减免的再担保费给予适当补贴。鼓励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市州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
二、提高省级财政代偿补偿比例,压实各方分担责任。为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担保力度,临时性调整 “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将原由融资担保公司承担的代偿责任比例降低10%,降低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尽快建立代偿补偿机制,切实履行本级应承担的10%的分险责任,引导银行金融机构落实20%的分险责任。
三、积极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拓展。省内各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努力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效率。力争2020年底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余额较上年底增长25%,实现纳入我省再担保体系的业务新增100亿元目标。对扩大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成效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优先纳入省融资创新奖补考评和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考评范围。
四、加快实现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州全覆盖。鼓励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以股权投资等形式,帮助尚未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市州尽快设立,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州全覆盖。鼓励经济相对发达、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设立以支农支小为主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对新设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多渠道资本金增加机制,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健全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五、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探索构建银担合作新机制。加强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等优惠政策与融资担保政策的协调联动,积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强化沟通协作,共同开发适合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银担合作新产品。支持利用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等信息平台,积极向中小微企业推介优秀担保机构并发布相关担保业务产品,探索建立担保企业“白名单”。积极发挥各银行金融机构线上业务优势,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大力开发线上担保业务,提高企业担保服务效率和申贷获得率。
六、积极发挥省担保集团龙头带动作用。省担保集团要切实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聚焦再担保主责主业,进一步发挥对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功能,指导督促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完善担保业务流程、加强风控体系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与银行机构“总对总”合作机制,与银行各分支机构共同落实风险分担责任。进一步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更大额度授信。对纳入再担保体系享受此次政策优惠的融资担保业务,省担保集团要单独建立台账,实行封闭式管理。
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0日